从UNCITRAL示范法第8条看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07-08 18:54
本文在分析和协调法院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庭自裁权冲突的基础上,针对UNCITRAL《示范法》第8条,指出该条在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方面的不足规定,提出法院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应补充考虑有效解释原则和效率原则,以此弥补《示范法》第8条的缺失,并兼评我国法院认定涉外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相关规定,提出不足和解决办法,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法院与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关理论
二、UNCITRAL 示范法第8条的规定与不足
(一) 《示范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与不足
1.仲裁协议的适用法规定不明
2.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的判定标准不明
(二) 《示范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与不足
三、对第8条法院应补充考虑的原则
(一) 有效解释原则
(二) 效率原则
四、对我国法院的启示
结 论
本文编号:4003724
【文章页数】: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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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法院与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关理论
二、UNCITRAL 示范法第8条的规定与不足
(一) 《示范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与不足
1.仲裁协议的适用法规定不明
2.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的判定标准不明
(二) 《示范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与不足
三、对第8条法院应补充考虑的原则
(一) 有效解释原则
(二) 效率原则
四、对我国法院的启示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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