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克莱顿集团诉加拿大案看东道国对外资的环境执法
发布时间:2024-09-23 20:29
随着东道国对环境保护的愈发重视,投资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正成为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难以回避的问题。国家主权赋予了东道国对本国环境采取相应执法措施的权利,但是东道国的环境执法权应当有"度"的限制。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于2015年裁决的美国克莱顿集团诉加拿大案,就是东道国对外资行使环境执法权时违反了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继而引发环境争议的代表。作为环境执法的典型案例,该案在肯定了东道国的环境执法权的同时,认定环境执法还应当遵守其国内法和国际投资法原则。虽然该案在"合理期待"以及救济途径的认定和适用等方面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是就同时保护环境和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而言,并不意味着单纯对东道国环境执法权的限制,而是对环境执法尺度的进一步厘清。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 从美国克莱顿集团诉加拿大案出发
二 东道国对环境事项的规制权
(一) 东道国基于国家主权管理本国环境
(二) 东道国有依据本国法对环境事项进行执法的权利
(三) 东道国行使环境执法权应当有“度”的限制
三 东道国的环境执法权之国民待遇考量
(一) 国民待遇之基本问题
(二) 环境执法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基本要素考量
1.“相似情形”的认定
2.“较低待遇”的认定标准
3.国民待遇之例外
四 东道国环境执法权之公平公正待遇考量
(一) 最低待遇标准之基本问题
1.公平公正待遇与最低待遇标准
2.充分保护与安全的标准
(二) 环境执法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待遇的基本考量要素
1.投资者的“合理期待”
2.实体公正
3.程序公正
五 对仲裁庭所裁决的国内环境执法问题的异议
1.对“合理期待”和“社区核心价值”的异议
2.对救济途径的异议
结 语
本文编号:4006134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 从美国克莱顿集团诉加拿大案出发
二 东道国对环境事项的规制权
(一) 东道国基于国家主权管理本国环境
(二) 东道国有依据本国法对环境事项进行执法的权利
(三) 东道国行使环境执法权应当有“度”的限制
三 东道国的环境执法权之国民待遇考量
(一) 国民待遇之基本问题
(二) 环境执法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基本要素考量
1.“相似情形”的认定
2.“较低待遇”的认定标准
3.国民待遇之例外
四 东道国环境执法权之公平公正待遇考量
(一) 最低待遇标准之基本问题
1.公平公正待遇与最低待遇标准
2.充分保护与安全的标准
(二) 环境执法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待遇的基本考量要素
1.投资者的“合理期待”
2.实体公正
3.程序公正
五 对仲裁庭所裁决的国内环境执法问题的异议
1.对“合理期待”和“社区核心价值”的异议
2.对救济途径的异议
结 语
本文编号:400613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4006134.html
上一篇: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问题分析
下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