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过度管辖之存废与中国立

发布时间:2024-12-20 23:52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特殊管辖规则体系发展成为处理跨国纠纷的主力,过度管辖日益被边缘化。各种国际协调机制直接或间接地排除过度管辖;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实践也不同程度地否定过度管辖,但过度管辖并未走向终结,国际协调机制很难完全排除过度管辖。过度管辖仍然需要承担充当兜底条款、孕育具体单边国际管辖规则、确保特殊管辖连结点的解释处于合理范围等现实功能。因此,废除过度管辖的时机远未成熟,当务之急是调和其必要性与不合理性之间的矛盾。相较立法限制,司法调控更为可取。常用的司法调控方法包括通过体系解释,将过度管辖的适用顺位置于最末;对原告资格、管辖连结点、案件与法院地联系进行限制性解释;通过非方便法院原则个案裁量。我国司法实践对过度管辖的滥用并不严重,但存在误用现象,未来应在适用顺位上明确将其作为兜底规则,并限定原告资格,就其正当性加强裁判说理。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过度管辖的历史成因
    (一)概念源起及澄清
    (二)历史成因
        1. 民族国家是过度管辖产生的时代背景。
        2. 对外交往、海外扩张刺激了对过度管辖的现实需求。
        3. 多边国际合作机制缺位使过度管辖正当化。
        4. 过度管辖具有同源性,大体可分两脉。
    (三)制度功能与特征
二、过度管辖的当代困境
    (一)国际管辖理论的转变
    (二)国内层面对过度管辖功能的蚕食
    (三)国际协调机制对过度管辖的排斥
    (四)判决承认与执行实践对过度管辖的否定
三、过度管辖的未竟使命
    (一)国际协调机制对过度管辖排除的有限性
    (二)国内法层面过度管辖存续的必要性
        1. 利益格局
        2. 路径依赖
        3. 现实功能
四、过度管辖的司法调控
    (一)立法限制与司法调控之对比
    (二)适用顺位限定
    (三)限制性解释
    (四)非方便法院原则
五、过度管辖之中国立场
    (一)我国过度管辖的类型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过度管辖的立场
    (三)我国对过度管辖的限缩方案
结论



本文编号:401806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401806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c69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