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承租人的滞期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25 23:31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责任问题是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实务中,也常因此而产生纠纷。然而,在立法方面,并不存在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也没有做出太多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关滞期责任的分担往往是需要通过当事各方在相关条款中的约定来确定。 诚然,滞期费通常是由作为航次租船合同当事方的承租人依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的约定来承担。但实际业务中,并不能排除由作为非承租人的第三方承担滞期责任的情况。这些所谓的“非承租人”在理论上包括有:FOB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即相关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发货人;CIF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即相关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以及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结汇银行。 在分析非承租人承担滞期责任的问题时,主要分析的是提单所形成的承运人与作为非承租人的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有两个关键的问题亟待解决。其一,是在提单本身并无滞期费约定的情况下,提单中并入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效力以及解释问题;其二,是并入提单的租约中的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对非承租人承担滞期责任问题的影响。毋庸置疑,这些问题均涉及到合同条款在具体案例中的解释问题。...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非承租人的界定及其责任基础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 “非承租人”的界定
第二节 非承租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依据
一、CIF贸易下的收货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依据
(一) CIF贸易下的收货人承担装货港滞期费责任的依据
(二) CIF贸易下的收货人承担卸货港滞期费责任的依据
二、FOB贸易下的发货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情况
三、银行作为权利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情况
第二章 并入租船合同条款对非承租人滞期费责任的影响
第一节 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第二节 非承租人在并入租船合同提单中的法律地位
一、收货人在并入租船合同提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二、发货人在并入租船合同提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提单中并入租船合同滞期费条款的一般原则与效力
一、并入条款的分类
(一) 一般并入条款
(二) 特别并入条款
二、并入条款的一般原则和效力
(一) 英国法下并入的一般原则和效力
(二) 美国法下并入的一般原则与效力
(三) 我国法下并入的一般原则与效力
三、并入条款的解释原则
第四节 并入的滞期费条款的若干问题
一、The Miramar与The Spiros C案
二、装货港滞期费问题
第五节 并入的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
第三章 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对非承租人滞期费责任的影响
第一节 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概述
一、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内容
二、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的产生原因
第二节 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的解释问题
一、有局限的责任终止—英国判例
二、严格解释原则—美国判例
三、共存理论(Co-existence Principle)
第三节 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对收货人滞期责任的影响
一、对收货人卸货港滞期费责任的影响
二、对收货人装货港滞期费责任的影响
(一) CIF贸易的情况
(二) 对于美国法下装货港滞期费产生的留置权性质的分析
(三) 装货港滞期费留置权条款的有效性
(四) “在细节上作必要变更”(mutatis mutandi)的学说
第四节 留置权的有效性作为责任解除的要件
一、货物的价值低于滞期费数额的情况
二、法律或者现实原因无法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四章 银行作为非承租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情况
第一节 银行成为提单关系主体的情况
第二节 银行对其所持有的提单享有的权利
第三节 银行成为提单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
一、获得可供质押的提单
(一) 记名提单
(二) 可转让提单
二、买方届期不付款赎单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清偿期的情况
三、银行行使提货权
第四节 银行承担滞期费的方式
一、凭提单提货的情况
二、拍卖货物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20174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非承租人的界定及其责任基础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 “非承租人”的界定
第二节 非承租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依据
一、CIF贸易下的收货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依据
(一) CIF贸易下的收货人承担装货港滞期费责任的依据
(二) CIF贸易下的收货人承担卸货港滞期费责任的依据
二、FOB贸易下的发货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情况
三、银行作为权利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情况
第二章 并入租船合同条款对非承租人滞期费责任的影响
第一节 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第二节 非承租人在并入租船合同提单中的法律地位
一、收货人在并入租船合同提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二、发货人在并入租船合同提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提单中并入租船合同滞期费条款的一般原则与效力
一、并入条款的分类
(一) 一般并入条款
(二) 特别并入条款
二、并入条款的一般原则和效力
(一) 英国法下并入的一般原则和效力
(二) 美国法下并入的一般原则与效力
(三) 我国法下并入的一般原则与效力
三、并入条款的解释原则
第四节 并入的滞期费条款的若干问题
一、The Miramar与The Spiros C案
二、装货港滞期费问题
第五节 并入的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
第三章 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对非承租人滞期费责任的影响
第一节 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概述
一、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内容
二、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的产生原因
第二节 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的解释问题
一、有局限的责任终止—英国判例
二、严格解释原则—美国判例
三、共存理论(Co-existence Principle)
第三节 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对收货人滞期责任的影响
一、对收货人卸货港滞期费责任的影响
二、对收货人装货港滞期费责任的影响
(一) CIF贸易的情况
(二) 对于美国法下装货港滞期费产生的留置权性质的分析
(三) 装货港滞期费留置权条款的有效性
(四) “在细节上作必要变更”(mutatis mutandi)的学说
第四节 留置权的有效性作为责任解除的要件
一、货物的价值低于滞期费数额的情况
二、法律或者现实原因无法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四章 银行作为非承租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情况
第一节 银行成为提单关系主体的情况
第二节 银行对其所持有的提单享有的权利
第三节 银行成为提单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
一、获得可供质押的提单
(一) 记名提单
(二) 可转让提单
二、买方届期不付款赎单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清偿期的情况
三、银行行使提货权
第四节 银行承担滞期费的方式
一、凭提单提货的情况
二、拍卖货物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2017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4020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