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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国家担保义务的履行研究——兼评我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

发布时间:2025-01-17 19:15
  国家担保义务是缔约国在"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所承担的、确保承包者遵守UNCLOS下义务的义务,其核心是确保义务。目前共有9个国家分别依照UNCLOS构建了许可制度和担保制度来履行国家担保义务。在我国制度文化背景下,国家担保制度的国际性、行政性和注意义务性易与国内担保制度的民事性、连带责任性产生混淆,制度创新的成本也比较高;而许可制度则具有成熟的制度体系、以及主动性和经济性的优势,因此我国新颁布的《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采用了许可制度,并将在政府规章中进一步完善。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何谓国家担保义务的适当履行
    (一)国家担保义务主体的适格
    (二)国家担保义务履行的对象
    (三)国家担保义务的内容
    (四)何种程度可视为适当履行
二、缘何许可制度适合我国国情
    (一)资格审查与许可制度的性质一致性
    (二)担保制度与许可制度具体内容的近似性
        1. 制度基本框架一致,都包括四个方面:
        2. 制度具体内容高度相似。
        3. 两种制度相互补充。
    (三)担保制度在国内法背景下的歧义性
    (四)许可制度承担监督职能的优越性
三、深海底许可制度的亮点
    (一)许可条件的设置合理
    (二)信息传递制度的确立
四、完善我国许可制度的路径
结语



本文编号:402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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