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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难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8 22:11

  本文关键词:国际空难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2014年3月8日“马航”事件的发生,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国际空难案件的赔偿问题的关注。国际空难作为严重的国际航空运输事故,在认定该事故的国际性之后,赔偿的核心就是如何运用相关的国际法规范和国际法学理论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目前的“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规定,在公约内容的变动中,例如归责原则严格化,责任限额扩大化,管辖权制度对旅客的倾向性保护,以及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纳入,可以看出该变化背后的社会发展和人本核心和公平价值理念的强化。本文在对国际空难和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界定的基础上,从理论上,重点分析了相关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责任限额制度、管辖权制度的发展,以及在国际公约未明确规定的领域出现的不同的司法处理结果。例如,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各国将其分为纯粹的精神损害和伴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在司法判例中因不同的解释出现了不同的认定结果;在管辖权问题上,“第五管辖权”制度的引入使旅客诉讼程序上更方便,同时美国特有的“长臂管辖”和“不方便管辖”制度的存在,也对国际空难问题的解决上造成一定的阻碍。从实践的角度,将上述理论和问题反映在具体的国际空难案例中,例如:2000年“法航协和”空难案、2013年“韩亚”空难案以及2014年“马航”事件。中国的《民用航空法》制定距今已有20多年,有关航空侵权责任以及赔偿方面的规定明显滞后,如在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在对国内国外的赔偿限额内外有别,在航空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在航空责任主体方面单一,没有其他的责任主体等。本文将通过研究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判例以期对中国的《民用航空法》的修改起到推进作用。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在人本思想和公正公平的价值理念的引导下,促使承运人责任的严格化,提出取消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借鉴美国实践中的“不方便管辖”制度,完善中国的相关原则和制度以实现诉讼的效率、国际礼让;另外,在追究国际空难中承运人责任的同时,引入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例如,产品责任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及地勤部门,从而对保护和救济旅客利益,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国际空难 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管辖权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3.4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绪论9-10
  • 1 国际空难中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的概述10-15
  • 1.1 国际空难中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的界定10-12
  • 1.1.1 国际空难的界定10-11
  • 1.1.2 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的界定11-12
  • 1.2 国际空难中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的国际法依据12-15
  • 1.2.1 1929年《海牙公约》为主的“海牙体系”13-14
  • 1.2.2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4-15
  • 2 国际空难中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的严格化15-22
  • 2.1 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5-18
  • 2.1.1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15-16
  • 2.1.2 严格责任原则16-17
  • 2.1.3 双梯度责任原则17-18
  • 2.2 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的责任免除18-19
  • 2.3 归责原则严格化的必要性与合理性19-20
  • 2.4 以2000年“法航协和空难案”看承运人责任严格化20-22
  • 3 国际空难中承运人对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2-26
  • 3.1 国际公约中承运人赔偿范围的规定22-23
  • 3.2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承运人赔偿范围的国家实践23-24
  • 3.3 以2013年“韩亚空难案”看承运人对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4-26
  • 4 国际空难下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的管辖权问题26-32
  • 4.1 国际公约中管辖权制度的规定26-27
  • 4.2“第五管辖权”制度和评价27-28
  • 4.3“长臂管辖”与“不方便管辖”原则28-29
  • 4.4 以2014年“马航”事件看国际空难的管辖权29-32
  • 5 中国对国际空难中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32-39
  • 5.1 中国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32-34
  • 5.1.1 中国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32-33
  • 5.1.2 中国“伊春空难”案与“包头空难”案33-34
  • 5.2 中国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34-36
  • 5.2.1 国内外赔偿限额不统一34-35
  • 5.2.2 未明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35
  • 5.2.3 缺乏航空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35-36
  • 5.3 中国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36-39
  • 5.3.1 取消赔偿责任限额36-37
  • 5.3.2 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37
  • 5.3.3 引入承运人外其他责任主体37-38
  • 5.3.4 健全航空事故紧急处理机制38-39
  • 结束语39-40
  • 参考文献40-45
  • 致谢45-4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J];法学家;2010年01期

2 王威;;论《蒙特利尔公约》中的“第五管辖权”——从法航6·1空难谈起[J];法制与社会;2009年22期

3 徐素芹;;美国在包头空难中的管辖权及对中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0年04期

4 李海瑞;;浅析《华沙公约》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年07期

5 张望平;侯代悦;;《蒙特利尔公约》第五管辖权规则论析——以航空旅客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J];时代法学;2011年05期

6 董念清;;对我国航空旅客运输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民用航空;2006年02期

7 刘胜军;;海峡两岸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以旅客航空运输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3年09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叶乃锋;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田昕鑫;论民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2 张晓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公约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3 赵乾;论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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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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