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在欧盟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7-06-02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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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究在欧盟法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下,欧盟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新发展。第一章对广义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概念进行界定,即认为司法审查既包括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在撤销、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方面所进行的审查,具体表现为《纽约公约》项下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各项理由,也包括仲裁程序开始前和进行中,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司法介入,并分析了欧盟法对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介入。 第二章围绕《布鲁塞尔条例》与仲裁司法审查的关系而展开。由于欧盟国家间缺乏统一的仲裁司法审查管辖权规则,因而当事人有机会利用平行诉讼程序拖延仲裁。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欧盟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通过《纽约公约》、国际民商事诉讼通过《布鲁塞尔条例》解决的“双轨制”。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盟成员国通过禁诉令等方式,单方面采取的维护本国仲裁协议效力的措施,这一做法被欧洲法院在West Tankers案中判定违反欧盟法,导致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遭到弱化。欧盟《布鲁塞尔条例》修订过程中,就改善仲裁与诉讼程序关系的相关问题有过反复。最终的结果扩大了《条例》仲裁除外条款的规定,加强了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 第三章讨论欧盟竞争法对欧盟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影响。欧盟法主要通过成员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间接对私主体发生作用,因此成员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时,负有正确实施欧盟法的义务。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成员国的法院必须将欧盟的竞争法规则视为本国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并在仲裁裁决违背欧盟竞争法规则的情况下,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这份裁决。欧盟一些成员国的法院阐发了认定违反竞争法的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的具体标准。欧洲法院对“欧盟公共政策”概念的阐发将对欧盟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持续影响。 第四章首先讨论《布鲁塞尔条例》修订过程中提出的多个方案,对于我国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通过协议安排,构建统一的区际仲裁司法审查管辖权制度,防止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的发生,所具有的借鉴意义。其次讨论了可能被卷入欧洲仲裁程序的中国当事方在面对禁诉令时所能够采取的应对措施。最后,讨论中国从应然和实然角度看明确反垄断争议具有可仲裁性,鼓励反垄断法通过仲裁程序得到“私人执行”的意义,并主张应该坚持对公共政策的从严解释的作法,确保不会因反垄断争议而扩大公共政策的范围。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审查 欧盟法 公共政策 禁诉令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7.4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8
- 引言8-10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概述10-21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含义与表现形式10-13
- 一、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含义10
- 二、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表现形式10-13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管辖权13-17
- 一、管辖权不统一导致平行程序问题13-15
- 二、司法审查管辖权与禁诉令15-17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与竞争法17-19
- 一、竞争法可仲裁性的确立17-18
- 二、竞争法在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中的适用18-19
- 第四节 欧盟法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介入19-21
- 一、欧盟协调成员国民商事司法协作的权限19-20
- 二、欧盟法与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20-21
- 第二章 《布鲁塞尔条例》对仲裁司法审查管辖权的新发展21-40
- 第一节 《布鲁塞尔条例》的制定背景与内容21-25
- 一、《布鲁塞尔条例》的制定目的与沿革21-23
- 二、《布鲁塞尔条例》下的管辖权规则23-25
- 三、《布鲁塞尔条例》下的先诉规则25
- 第二节 《布鲁塞尔条例》的仲裁除外条款25-29
- 一、仲裁除外条款的立法意图25-26
- 二、欧洲法院对仲裁除外条款的旧解释26-29
- 第三节 WEST TANKERS案对仲裁除外条款的新解释29-33
- 一、案情和判决30-31
- 二、仲裁除外条款的新解释及其后果31-33
- 第四节 修订《布鲁塞尔条例》对仲裁除外条款的加强33-40
- 一、条例修订过程中的各方观点34-37
- 二、修订《布鲁塞尔条例》对仲裁除外条款的加强37-38
- 三、修订《布鲁塞尔条例》对欧盟仲裁司法审查管辖权的发展38-40
- 第三章 欧盟竞争法在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处理40-49
- 第一节 竞争法问题在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表现形态40-42
- 一、欧盟竞争法争议的可仲裁性40-41
- 二、欧盟竞争法作为公共政策41-42
- 第二节 违反欧盟竞争法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42-46
- 一、Eco Swiss案:确立欧盟公共政策的概念43-45
- 二、欧盟公共政策的内涵与外延45-46
- 第三节 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竞争法的审查标准46-49
- 一、最大限度审查说与最低限度审查说46-47
- 二、竞争法构成公共政策的条件47-49
- 第四章 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49-55
- 第一节 禁诉令和平行程序的应对之道49-51
- 一、中国当事人应对禁诉令49-50
- 二、中国当事人利用禁诉令50-51
- 第二节 构建中国区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管辖权规则体系51-53
- 一、中国本土的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案例51-52
- 二、布鲁塞尔条例的借鉴价值52-53
- 第三节 反垄断法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影响53-55
- 一、反垄断争议在中国法律下的可仲裁性问题53-54
- 二、中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中适用反垄断法问题54-55
- 结语55-56
- 注释56-66
- 参考文献66-72
- 后记72-7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杜新丽;;从比较法的角度论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J];比较法研究;200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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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秀文;;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J];法学家;200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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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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