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接受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31 17:33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接受条件
【摘要】:国际投资仲裁就形式而言,脱胎于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然而,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投资争端往往带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与传统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产生了巨大的冲突。为了应对这种所谓的“正当性危机”,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引入了包括法庭之友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程序透明度规则。Methanex诉美国案及随后的一系列案件在投资条约和仲裁规则均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开启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先河。NAFTA和美加BIT范本亦随即将法庭之友制度在投资条约层面确立下来,ICSID和UNCITRAL也先后在其仲裁规则中增加了法庭之友在投资仲裁中递交书面意见的规则。自此,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得以确立。尽管不同投资条约文本的体系结构与条文表述有所差异,但一般而言,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为仲裁庭所接受必须满足形式与实质两方面要求。形式要求主要表现为对申请人所递交书面材料的形式和内容等程序性的规定;实质要求则主要表现为仲裁庭在决定是否允许非争议方递交书面材料时的考量因素。在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的实质要求中,四项主要的考量因素在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文本中被反复提及。首先,法庭之友意见书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争议范围内事项。在目前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该要求不应构成对法庭之友参与的实质性障碍。其次,法庭之友意见书还应能够给予仲裁庭不同于争议双方的帮助。目前实践中,投资仲裁庭对此项要求的裁决主要是依据申请人对自身资质的阐述做出的,并且极少要求申请人具有不同于争议当事方的观点,这就使得此项要求几乎不会对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接受构成障碍。因此,仲裁庭在对此项规则进行解释时有必要确保法庭之友意见书不仅仅是双方观点的重复。再者,仲裁争议的标的中应当包含一定程度的公共利益。随着涉及法庭之友参与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增多,实践中仲裁庭对这一要求的阐述也逐渐深入,一些仲裁庭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在投资仲裁一般的公共利益属性之外证明仲裁争议中存在特定的公共利益。国内公法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路径也为该项要求的解释提供了思路,投资仲裁庭可以援引投资条约缔约国在诸如国际人权法等其他国际法律体系下的义务对该项要求进行阐释。最后,申请人还必须在仲裁争议中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大利益。现有的仲裁实践对此项要求的适用存在着巨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仲裁庭应就利益的重大性以及申请人对利益的代表性两个方面对此项标准加以阐释。此外,还有两项因素可能对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接受产生影响。其一是相关规则对申请人主体身份的限制;其二是仲裁庭对申请人独立性的认识。站在我国的立场上来看,尽管目前我国与他国缔结的涉及法庭之友参与的投资条约仍十分有限,但在未来的投资争端中我国政府与投资者仍可能面临来自法庭之友制度的挑战。因此我国既应在投资条约缔结活动中持审慎的态度,同时也应重视本土公益组织的成长与发展,还应注意加强与国际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法庭之友意见书 投资仲裁 接受条件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4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4
- (一) 问题的提出9
- (二) 研究意义9-10
- (三) 文献综述10-12
- (四) 本文思路12-14
- 一、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演进14-21
- (一) 第一阶段:成文规则空缺时期14-16
- 1. Methanex案模式14-15
- 2. Suez案模式15-16
- (二) 第二阶段:规则成文化时期16-18
- 1. 投资条约层面的规则成文化16-17
- 2. 仲裁规则层面的规则成文化17-18
- (三) 第三阶段:成文规则下的仲裁实践18-21
- 1. 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递交的仲裁案件18-19
- 2. 拒绝法庭之友意见书递交的仲裁案件19-21
-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的现有框架与内容21-25
- (一) 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的基本框架21
- (二) 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的形式要求21-23
- (三) 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的实质要求23-25
-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中实质要求的认定标准25-41
- (一) “涉及争议范围内事项”要求25-27
- 1. “涉及争议范围内事项”要求在实践中的适用争议25-26
- 2. “涉及争议范围内事项”要求的解释标准26-27
- (二) “有助仲裁庭解决争议”要求27-29
- 1. “有助仲裁庭解决争议”要求在实践中的适用争议27-29
- 2. “有助仲裁庭解决争议”要求的解释标准29
- (三) “仲裁标的中的公共利益”要求29-33
- 1. “公共利益”要求在实践中的适用争议29-31
- 2. “公共利益”要求的解释标准31-33
- (四) “申请人在仲裁争议中的重大利益”要求33-37
- 1. “重大利益”要求在实践中的适用争议33-35
- 2. “重大利益”要求的解释标准35-37
- (五) 可能影响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的其他要素37-41
- 1. 对申请人主体身份的要求37-38
- 2. 对申请人独立性的要求38-41
- 四、中国的启示41-43
- (一) 我国的现有实践41
- (二) 我国的未来应对41-43
- 结语43-44
- 参考文献44-48
- 致谢48-4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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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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