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WTO框架下有关自然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31 21:44

  本文关键词:WTO框架下有关自然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WTO 出口限制 稀土案 自然资源


【摘要】:自2000年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贸易在质量及数量上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虽然自然资源的储备正在日趋减少,但是各国对其的依赖却未减分毫,特别是许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其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与消费量不断攀升,自然资源的战略地位也随之水涨船高,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引人关注并受到重视的商品之一。但是,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与生产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采与生产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受限于其自身的技术原因以及观念原因,这些国家的环境污染问题尤为严重。近几年来,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了自然资源的稀缺以及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他们开始采取一系列的出口限制措施来保护本国的自然资源及环境。发展中国家已经从其发展初期的战略,即通过自然资源及其初级产品的出口来获取外汇,逐渐的转换为注重国内环境并进行相关产业的结构化调整,为此,这些国家纷纷调整了其出口政策,开始收缩自然资源的出口量。但是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资源进口国极力反对出口国对自然资源实行的限制措施,他们认为,这些出口限制措施将会使得他们国家的企业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去获取这些自然资源,从而影响其国内产业。长此以往,资源出口国以及资源进口国就自然资源出口限制问题将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将导致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关于自然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的案件也呈现递增的态势。仅就中国而言,近几年与自然资源出口限制措施有关的案件就发生了三起,分别是2004年中欧焦炭案、“原材料案”以及“稀土案”。中欧焦炭案是我国最早涉及的关于WTO出口限制措施的案件,当时该案在磋商阶段就已经解决,并未进入专家组设立程序。“原材料案”是2009年的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限制出口案。本文主要将从“稀土案”出发,介绍WTO有关出口限制的规定以及各成员方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同时就我国入世承诺以及“稀土案”中争议的出口限制措施进行评述,并对“稀土案”进行法律分析,最后阐明“稀土案”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与启示。“稀土案”系指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以及日本提交磋商请求将中国稀土、钨、钼等相关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并于当年4月25、26日进行了磋商,但是磋商并未解决争议。专家小组于2012年7月23日正式成立。在“稀土案”中,专家组裁定中国涉案的稀土、钨、钼等相关产品所采取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配额管理及分配措施不符合WTO的规定以及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所作出的入世承诺。同时,专家组驳回了欧盟提出的中国对于钼出口配额企业的“出口实绩”要求构成了对外国企业歧视的诉求,并认可中方对稀土、钨、钼采取的综合性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2014年4月17日,中国就“稀土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交叉上诉。上诉机构于2014年8月7日,公布了该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了专家组对于中国涉案产品所采取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配额管理及分配措施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所作出的入世承诺的裁决。事实上,中国在“稀土案”中的败诉并不令人感到意外。WTO在成立之初的宗旨即是推动贸易的自由化发展,虽说WTO相关规则对于出口关税措施的规制十分宽松,并没有具体的约束,但是WTO总体上对于货物贸易中的任何进出口限制措施均是持有否定态度的,尤其是近几年来加入WTO的部分新成员被要求在其《入世议定书》中就部分商品的出口关税作出特殊承诺,其中也包含了关于自然资源出口关税的特别承诺,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WTO对于出口限制措施的态度是倾向于从严规制的。而中国也在《入世议定书》中就部分自然资源的出口关税措施做出了特殊承诺,这就使得中国面临了特殊的困难:一方面,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作出了限制出口关税措施使用的承诺,并因此承担了不同于其他成员的“超WTO义务”;而另外一方面,中国同样必须遵守GATT1994中有关于出口限制措施的相关规则,尤其是取消数量限制的一般义务。这就使得中国能够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商品范围在大大缩小的同时其可以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的种类也受到了限制,尤其在自然资源的出口管制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WTO几乎没有为中国保留符合WTO规则的政策空间,而“原材料案”以及“稀土案”的判决也恰恰证实了这一点。但是,自然资源作为一国的重要战略储备物资,政府并不可能完全放开对其的管制,让市场进行自由调节,这可能会导致稀有资源的不断流失,不利于一国在各方面的长远发展。因此,如何在不违反我国国际法上义务的前提下对自然资源的出口进行一定的控制,是我们所需要考虑且刻不容缓的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第二部分为正文,第三部分为结语。其中,第二部分正文又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WTO有关出口限制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其中,第一节是WTO出口限制规定的概述,WTO在出口关税的约束上基本没有具体的要求,但是,其原则上禁止出口数量限制措施。第一节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关于出口限制措施的WTO谈判、出口限制的原则以及GATT1994的规定。在WTO的历次谈判中,虽然曾经多次提出要关注自然资源出口限制行为这一议题,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此问题的看法具有较大分歧,各成员方迄今为止仍未就该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第二节详细介绍了各成员方所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出口关税措施与出口数量限制措施(非出口关税措施),出口数量限制措施中主要介绍了出口配额以及出口许可证。同时,通过分析WTO公布的《2014年世界贸易报告》,概述了自然资源出口限制管制的现状。第二章评述了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第一节为中国的入世承诺,主要内容为:我国承诺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将符合WTO基本原则之一的透明度原则,具体体现在《入世议定书》中的第2条第3款;我国承诺将采取有条件的出口关税制度,具体体现在《入世议定书》第11条以及《工作组报告书》第155、156段中;中国对于出口许可制度做出了相关承诺,具体体现在《入世议定书》第7、8条以及《工作组报告书》第158段中;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在原则上取消最低出口价格限制;以及中国承诺在不损害中国采取与《WTO协定》的规定相符的方式掌管贸易权的前提下,中国应逐渐放宽取得贸易权的限制以及贸易权的范围。第二节主要分析了“稀土案”中争议的出口限制措施,通过美国、欧盟以及日本在“稀土案”中提出的诉请,具体介绍了涉诉的出口关税措施、出口配额措施以及出口配额的管理及分配措施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第三章主要对“稀土案”进行了法律分析。分别从申诉方的申诉理由、“稀土案”裁决结果、中国抗辩的理由以及《入世议定书》第11.3段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这四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节介绍了申诉方的申诉理由,主要可归纳为中国违反了其入世承诺和GATT1994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违反了WTO透明度原则两方面。第二节“稀土案”裁决结果主要简述了专家组报告的裁决。第三节主要从专家组报告入手,对中国援引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中国主要援引了GATT1994第20条(b)款和(g)款作为抗辩。第四节对《入世议定书》第11.3段是否能够受到GATT1994第20条的管辖进行了分析,主要从“稀土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尤其是其中持不同意见的专家组成员的看法,以及学界学者就此问题的一些看法入手。第四章着重从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的角度出发,第一节为“稀土案”产生的影响,分析了“稀土案”败诉的原因;并且简要介绍了中国在“稀土案”后对出口限制措施的调整,自2015年起取消了稀土、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的出口配额,取而代之的是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稀土的出口配额管理,并保留出口关税到2015年5月2日。第二节讲述了“稀土案”引起的反思与对策,一方面我们应该要加强对WTO规则的研究并明确我国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积极寻求可替代性的措施,使中国能够在符合WTO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的运用各种手段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关键词】:WTO 出口限制 稀土案 自然资源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1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3
  • 导言13-18
  • 一、问题的提出13-14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4-15
  • 三、文献综述15-16
  • 四、主要研究方法16-17
  • 五、论文结构17-18
  • 第一章 WTO有关出口限制的规定18-28
  • 第一节WTO出口限制规定概述18-22
  • 一、关于出口限制措施的WTO谈判18-20
  • 二、出口限制的原则20
  • 三、GATT1994的规定20-22
  • 第二节 成员方的出口限制措施22-26
  • 一、出口关税22-24
  • 二、出口数量限制24-25
  • 三、综述25-26
  • 本章小结26-28
  • 第二章 中国出口限制措施评述28-34
  • 第一节 中国的入世承诺28-31
  • 一、出口限制要符合透明度原则28-29
  • 二、有条件的出口关税制度29
  • 三、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承诺29-30
  • 四、关于出口价格限制的承诺30
  • 五、关于贸易权的承诺30-31
  • 第二节“稀土案”中争议的出口限制措施31-33
  • 一、出口关税措施31-32
  • 二、出口配额措施32
  • 三、出口配额的管理及分配措施32-33
  • 本章小结33-34
  • 第三章“稀土案”的法律分析34-43
  • 第一节 申诉方的申诉理由34
  • 第二节“稀土案”的裁决结果34-35
  • 第三节 中国抗辩理由的分析35-37
  • 一、GATT1994第20条(b)款的援引35-36
  • 二、GATT1994第20条(g)款的援引36-37
  • 第四节 《入世议定书》第 11.3 段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37-41
  • 一、专家组报告观点38-39
  • 二、上诉机构报告观点39-40
  • 三、评析40-41
  • 本章小结41-43
  • 第四章“稀土案”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43-51
  • 第一节“稀土案”产生的影响43-45
  • 一、“稀土案”败诉的原因与分析43-44
  • 二、“稀土案”后中国调整出口限制措施44-45
  • 第二节“稀土案”引起的反思与对策45-50
  • 一、加强对WTO规则研究、明确我国法律规定46
  • 二、推动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46-47
  • 三、寻求可替代性措施47-50
  • 本章小结50-51
  • 结语51-53
  • 参考文献53-5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6-57
  • 后记57-58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杨磊;;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制度之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4年33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王佩;WTO反倾销规则中的损害认定制度探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年

2 马艳;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解释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3年



本文编号:60125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60125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542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