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中途停运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3 08:18
本文关键词:海运中途停运权研究
【摘要】: 海运中途停运权(以下简称中途停运权)是指未取得货款的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后,在买方无力支付货款时,卖方指示承运人或其他货物保管人停止运输尚处于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的法律制度。 中途停运权最早由英美法系国家用法律规定下来,通过不断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中途停运权体系”。英国有关中途停运权的法律见之于1979年《货物买卖法》,该法第五章专设一节规定了中途停运权。英国法下,,可以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未取得货款的卖方,还包括任何与未取得货款的卖方地位相同的人,当买方无力支付货款且货物尚处于运输途中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通知或实际占有货物的方式行使其对货物的中途停运权。当货物处于运输途中并且没有签发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时,买方未经卖方许可处置货物并不影响卖方的中途停运权,卖方仍然可以对货物行使中途停运权;在签发了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的情况下,买方取得该物权凭证也不影响卖方的中途停运权,但是如果买方已将该物权凭证转让给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第三人时,卖方即不再享有该权利;在运费未付承运人留置货物情况下,卖方须先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令承运人丧失行使留置权的基础,才可行使其中途停运权。 美国关于中途停运权的法律规定于《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规定当买方无力支付以及有其他违约情事发生时,卖方可以依法行使他对货物的中途停运权。由于美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以及在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联邦法律在效力上优于该法典,所以只有在联邦法律及国际公约没有相反规定的时候,该法典的规定才适用。根据这个原则,关于承运人在中途停运权权利主体行使中途停运权时的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应优先适用《联邦提单法》的规定。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英美两国对于中途停运权的规定略有不同。总的说来,英国法下中途停运权的效力要强于美国,中途停运权失效的情事要比美国少,适用上相对严格;美国法下卖方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条件较为宽松,不像英国法只限于买方无力支付货款,还包括买方违约等情事。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中途停运权也做出了规定,但是它的规定比较严 格、概括。 我国对中途停运权规定得较晚,《合同法》实施之前,法律没有对中途停运权做 出过规定。《合同法》第308条规定了中途停运权,但仅该条规定显得简单、粗陋, 不能完整、全面地解决中途停运权的法律问题,也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中途 停运权;而且该条规定的权利主体与英美法规定的权利主体不同,范围明显要小,致 使部分卖方不能适用该条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中途停运权的性质一直有争议,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中途 停运权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是中途停运权主体对尚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享有的留置 权。
【关键词】:中途停运权 买方 卖方 承运人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海运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13
【目录】:
- 序言9-11
- 第一章 英国法下的中途停运权11-37
- 第一节 英国法下中途停运权的权利主体11-14
- 一、 未取得货款的含义12-13
- 二、 第38条第2款扩大了卖方的含义13-14
- 第二节 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条件14-15
- 第三节 运输期间15-25
- 一、 《货物买卖法》的规定15-21
- (一) 运输期间的开始16
- (二) 不会影响运输期间的情况16-17
- (三) 提单从卖方手中转到买方手中对运输期间的影响17
- (四) 运输期间终止17-21
- 二、 笔者总述21-25
- 第四节 中途停运权的行使25-29
- 一、 中途停运权行使的方式25-26
- 二、 给出通知后各当事方的责任26-29
- (一) 卖方的责任26-28
- (二) 承运人的责任28-29
- 第五节 中途停运权权利丧失29-33
- 一、 卖方同意买方将货物卖给第三人30
- 二、 签发了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并且该物权凭证被转让给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第三人30-33
- (一) 物权凭证的定义30-31
- (二) 只是签发了物权凭证并不能使卖方丧失中途停运权31
- (三) 单证必须被合法转让31-32
- (四) 必须是买方为了出卖货物而有意转让提单32
- (五) 转让必须善意进行并支付对价32-33
- 第六节 中途停运权行使的效力33-35
- 一、 卖方行使中途停运权后的可能情况33-34
- 二、 中途停运权与留置权34
- 三、 中途停运权与买方一般债权人的债权34-35
- 四、 中途停运权与货物保险35
- 第七节 中途停运权的性质、起源35-37
- 一、 中途停运权的性质35-36
- 二、 中途停运权的起源36-37
- 第二章 美国法对中途停运权的规定37-44
- 第一节 《统一商法典》下的中途停运权37-40
- 一、 美国法下《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中途停运权的直接法律渊源37-38
- 二、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38-40
- (一) 《统一商法典》第2—705条之规定38
- (二) 卖方可以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条件38-39
- (三) 笔者对该条的说明39-40
- 三、 联邦法和国际公约优先于《统一商法典》适用40
- 第二节 《联邦法提单法》下的中途停运权40-44
- 一、 有权行使中途停运权的人40-41
- 二、 《联邦提单法》下承运人的停止交付义务41-42
- 三、 停运货物时应有的通知42-43
- 四、 中途停运后的损失风险43-44
- 第三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44-46
- 一、 卖方依据第71条行使权利的条件44
- 二、 中途停运权的行使44-46
- 第四章 其他中途停运权46-47
- 一、 公路和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46
- 二、 华沙公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46-47
- 第五章 英美两国对中途停运权规定之比较47-50
- 一、 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条件47-48
- 二、 权利行使主体48
- 三、 中途停运权权利的丧失48-49
- 四、 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方式49-50
- 第六章 我国的中途停运权50-58
- 第一节 我国对中途停运权的规定、存在问题及笔者的建议50-53
- 一、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50
- 二、 存在的问题50-52
- (一) 权利主体范围过窄,部分卖方不能成为权利主体50-52
- (二) 承运人将面临的难题52
- 三、 笔者对此的建议52-53
- 第二节 中途停运权的性质53-58
- 一、 我国对中途停运权性质的各种观点53-54
- 二、 笔者对这些观点之拙见54-56
- 三、 中途停运权应该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56-58
- 结论58-63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苏世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J];江淮论坛;2007年05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马贻;海运提单风险管理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2 杨景章;论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的控制权[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3 王中领;论海运中途停运权[D];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
4 王丽辉;FOB条件下卖方的货物控制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5 黎飞;海上货物控制权的研究[D];复旦大学;2008年
6 刘海莲;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问题[D];烟台大学;2009年
7 姜瑞;鹿特丹规则下控制方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8 王凯;论海运中途停运权[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9 郭建业;《鹿特丹规则》对货方影响评介与货方利益维护[D];山东大学;2012年
10 梁成;海运中途停运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61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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