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鹿特丹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
本文关键词:论《鹿特丹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
更多相关文章: 鹿特丹规则 托运人 单证托运人 控制权 无单放货
【摘要】: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就是《鹿特丹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支持建立运输合同下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平衡的普遍性制度。因此,与以往公约只关注承运人制度的结构不同,这一公约用了较大篇幅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托运人制度。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为引言,,简要介绍了《鹿特丹规则》的相关情况。 第二部分着重回顾了历史上的三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得出这三个公约对托运人并没有系统性规定的结论。 第三个部分主要介绍了《鹿特丹规则》中所建立的托运人制度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如何认定托运人、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单证托运人这一概念的提出。这一部分主要展示了《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托运人制度的规定更加丰富、明确。 第四部分选取了几个公约下与托运人制度相关的规定所引起的争议并分别进行了分析,例如在FOB贸易条件下的发货人和单证托运人等问题,并且简要提出我国对此可以采取的应对方式。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语,指出尽管《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还存在着争论,但不可否认它会对我国造成影响,我国应该积极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托运人 单证托运人 控制权 无单放货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英文摘要4-6
- 1 引言6-7
- 2 历史上的托运人制度7-9
- 2.1 《海牙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7
- 2.2 《海牙—维斯比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7-8
- 2.3 《汉堡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8-9
- 3 《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的发展9-18
- 3.1 托运人身份的界定9
- 3.2 有关托运人权利的制度9-14
- 3.2.1 请求签发运输单证的权利9-10
- 3.2.2 对货物的控制权10-11
- 3.2.3 权利的转让11-12
- 3.2.4 诉权12-14
- 3.3 有关托运人义务的制度14-16
- 3.3.1 归责原则14
- 3.3.2 交付运输货物的义务14-15
- 3.3.3 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15-16
- 3.3.4 危险货物的告知和标志义务16
- 3.4 单证托运人16-18
- 3.4.1 单证托运人的构成条件16
- 3.4.2 设置单证托运人的意义16-18
- 4 《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的几个问题及我国的应对18-29
- 4.1 FOB 贸易条件下的发货人和单证托运人18-21
- 4.2 货物控制权在 FOB 条件下与卖方分离21-22
- 4.3 使无单放货合法化22-25
- 4.4 诉权规定不完整25-27
- 4.5 强化了托运人的义务27-28
- 4.6 我国的应对28-29
- 5 结语29-30
- 致谢30-31
- 参考文献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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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3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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