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程序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适用性分析
本文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程序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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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自上世纪70年代起,受多种因素驱使,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南海周边国家共侵占中国南沙群岛42处岛礁,其中越南29处,菲律宾8处,马来西亚5处。此外,印度尼西亚也声称拥有5万平方公里的南沙海域,并建立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自此出现了相关国家与中国关于岛礁主权及海洋权益的南海争端。出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考量,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始终保持克制态度和采取维护现状的政策取向。近年来,部分南海争端当事国,意图抓住中国必将崛起而尚未完全崛起的“窗口期”以及美国重返亚太带来的“机遇”,不断制造事端,通过将南海问题复杂化、扩大化、国际化,以图坐实既得利益。围绕南海争端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使南海由一片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变成全球热点地区。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照会中国,称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将中菲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强制性仲裁程序,通过“法律途径”对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出声索。中国对菲律宾就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单方面提起的强制性仲裁程序表达了“不参与、不接受”的立场,并于2014年12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系统阐述了中国立场,从三个方面论证了“中菲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对菲律宾诉求没有管辖权。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裁决“有权审理菲律宾就中国南海主权争议提出的诉讼”。目前,“中菲南海仲裁案”已进入实体问题及法理依据庭审阶段。预计仲裁庭将于2016年上半年对“中菲南海仲裁案”做出裁决。南海诸岛领土主权归属“政治上的确定性”和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终局裁定的“法律上的确定性”挤压了“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论述空间。本文试图对这两种确定性进行梳理、论证,并辨析、述评其中的是与非、实然与应然。本文在结构上分绪论(第“一”)、本论(第“二”到第“五”)、结论(第“六”)、附件(第“七”)四部分。绪论主要专注于三个问题,分别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现状。通过绪论,提高了对中菲南海争端及“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认识,也为全面、客观研究选题确定了工具,积累了素材。本论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二”)简述了中菲南海争端缘起,明确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属海域的主权具有不容置疑历史和法理依据。第二部分(第“三”)分析了强制性仲裁程序的内涵、表现、适用的限制,得出强制性仲裁在适用时必须至少同时满足受案范围、前置性程序、争端方保留范围等三个方面的限制性条件。第三部分(第“四”)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了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认为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仲裁庭不可受理“中菲南海仲裁案”。第四部分(第“五”)对仲裁庭关于“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和可受理问题的裁定进行了简要述评,认为仲裁庭的裁定在诸多论据上不符合实际,伤害了国际司法公信力。结论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动机、外部条件、内部需要三个方面分析了菲律宾提起仲裁的时机选择,认为菲律宾提起“中菲南海仲裁案”抓住了“机遇”但未必是菲律宾全社会的共识。第二部分分析了“中菲南海仲裁案”对中国、南海周边其他国家以及南海局势的影响,认为仲裁案对南海周边其他国家产生负面示范效应、搅乱南海局势的同时,对中国的影响相对有限。第三部分提出了为使南海问题朝着有利于中国立场的方向转变所应采取的五个方面的举措,主要包括推动“南海行为准则”制定、保持战略定力、扩大国际交往、增进区域互信、坚持互利共赢。附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中菲南海仲裁案”大事记,通过梳理重要事件,以更直观的了解“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第二部分是南海局势纪实,通过搜集整理过去近1年发生在南海的主要事件以及世界舆论对南海问题的观点,以从动态角度更立体、多元地呈现南海问题。第三部分简述南海诸岛实际控制状况,以从静态角度整体、全面地认清南海局势。
【关键词】:南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性仲裁程序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3.5
【目录】:
- 中文摘要8-10
- ABSTRACT10-14
- 一、绪论14-23
- (一) 选题意义14-15
- (二) 研究方法15-17
- (三) 研究现状17-23
- 二、中菲南海争端缘起23-31
- (一) 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有不可辩驳的历史和法理依据23-28
- (二) 菲律宾意图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28-29
- (三) 中国维护南海诸岛领土主权的决心坚如磐石29-31
-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性仲裁程序31-37
- (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性仲裁程序的内涵31-32
- (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程序的表现32-34
- (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程序的适用限制34-37
- 四、强制性仲裁程序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适用性分析37-50
- (一) 受案范围的限制条件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适用性37-45
- (二) 前置性程序的限制条件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适用性45-48
- (三) 争端方保留范围的限制条件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适用性48-50
- 五、“中菲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审理结果述评50-54
- (一) 菲律宾的诉求是否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50-51
- (二) 关于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双边和多边协议的效力51-54
- 六、“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54-61
- (一) 菲律宾提交仲裁的时机选择54-55
- (二) “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影响55-57
- (三) 中国的对策57-61
- 七、附件61-72
- (一) “中菲南海仲裁案”大事记61-63
- (二) 南海局势纪实63-71
- (三) 南海诸岛实际控制状况71-72
- 参考文献72-80
- (一) 中文著述72-73
- (二) 参考文章73-79
- (三) 参考网站79-80
- 致谢80-81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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