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立法
发布时间:2017-08-13 17:04
本文关键词: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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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涉外或跨国的产品责任日益频繁,相关争议的解决中法律适用问题在所难免。本文在以普遍的视角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立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和评估。本文分为有内在逻辑关系的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传统立法。就具体的法律适用原则而言,该阶段的立法主要采用了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和属人法原则。各国对这些原则的采用各有不同,或单独适用其中某一种原则,或将它们结合起来运用,其中往往以侵权行为地法为重心。在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上,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之一的产品责任往往更加强调损害发生地法的适用;法院地法和属人法则更多是与侵权行为地法重叠或者选择适用。此外,此一阶段在具体采用上述法律适用原则时,各国往往更加强调对受害人即原告利益的保护,因而立法中又体现了有利于原告的原则。第二部分阐述了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发展。随着产品责任法和国际私法自身的发展,传统法律适用原则在运用中的各种局限性越来越明显,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立法因此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为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考虑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意愿在法律适用中的影响以增强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可预见性,由此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运用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中但是加以必要的限制;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对加害人即被告的利益进行必要的考虑而尽量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这通过运用排除被告不可预见规则的利用加以体现。第三部分集中探讨了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专门就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是一条选择性冲突规范,它既有对侵权行为地法中损害发生地法和属人法等传统法律适用原则的采纳,也有对该领域中新引入的法律适用原则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考虑,对原被告双方的利益也有所兼顾和平衡,总体上看具有保护受害人权益、追求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等优点。不过,由于原告可选择的法律范围过窄,赋予原告确定准据法的权力过大,以及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的作用范围被不当缩小,法律适用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没有充分考虑等,使得该第45条的规定事实上存在着不足。因此,应该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数量、适当限制原告单方面确定准据法的权力以及扩大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的适用范围等措施,以进一步完善该条的规定。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 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 最密切联系地法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1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传统立法11-20
- 1.1 采用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11-16
- 1.1.1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11-13
- 1.1.1.1 侵权行为法原则适用的理论基础11-12
- 1.1.1.2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具体运用12-13
- 1.1.2 法院地法原则13-14
- 1.1.2.1 法院地法原则适用的理论基础13
- 1.1.2.2 法院地法原则的具体运用13-14
- 1.1.3 属人法原则14-16
- 1.1.3.1 属人法原则适用的理论基础14-15
- 1.1.3.2 属人法连结点的确定及其具体运用15-16
- 1.2 在法律适用中采用有利于原告原则以侧重保护原告的利益16-20
- 1.2.1 有利于原告原则的适用依据17-18
- 1.2.2 有利于原告原则的具体运用18
- 1.2.3 有利于原告原则适用上的局限性18-20
- 2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发展20-28
- 2.1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发展的原因20-22
- 2.1.1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局限性20-21
- 2.1.2 适用法院地法原则的局限性21
- 2.1.3 适用属人法原则的局限性21-22
- 2.2 采用一些新的法律适用原则22-25
- 2.2.1 最密切联系原则22-24
- 2.2.1.1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22-23
- 2.2.1.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运用23-24
- 2.2.2 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4-25
- 2.2.2.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依据24
- 2.2.2.2 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24-25
- 2.3 采用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以兼顾原被告双方的利益25-28
- 2.3.1 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的价值26
- 2.3.2 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的具体运用26-28
- 3 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28-34
- 3.1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中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28-30
- 3.1.1 属人法原则28
- 3.1.2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28-29
- 3.1.3 有限的单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9
- 3.1.4 有利于原告原则29-30
- 3.2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存在的缺陷30-31
- 3.2.1 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未予充分考虑30
- 3.2.2 原告可选择的法律范围过窄30
- 3.2.3 赋予原告确定准据法的权力过大30
- 3.2.4 排除被告无法预见原则的作用范围被不当缩小30-31
- 3.3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31-34
- 3.3.1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31-32
- 3.3.2 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以扩大原告选择法律的范围32
- 3.3.3 适当限制原告单方面确定准据法的权力32
- 3.3.4 扩大排除被告无法预见原则的适用范围32-34
- 4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9
- 在学研究成果39-40
- 致谢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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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志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解决[N];人民法院报;2001年
,本文编号:66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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