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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双月刊 2007年第 4期 总第 144期
论自然法的否定之否定与国际法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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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强
内容提要 :扬弃后的自然法 ,本质上是理性对社会规律的认识 ,是发现性规则 ,它具有超实在性、 价值中立性、
抽象性、 普遍性、 进步性与可转化性等特性。自然法不等于道德。目前在国际法学领域 ,自然国际法要么被
认为不存在 ,要么被等同于国际道德 ,这些错误的意识使得自然国际法在国际舞台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自然国际法是自然法在国际社会层面的体现 ,是理性对国际社会规律的认识 ,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发现性
规则。自然国际法不等于国际道德。国际法应当一分为二 ,国际法是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
主题词 :自然法 国际法 发现性规则 自然国际法 否定之否定 两分法
古老的自然法理念是法哲学上的重要范畴 ,在新的时代 ,应当正确地认识这一理念 ,以便更好地发挥其
对实在法的指导、 评价、 转化作用 ,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对于目前饱受争议、 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的国际
法而言 ,这种需要是尤为急迫的。对自然国际法的扬弃以及对国际法的一分为二 ,是在新的视角下进一步认
识并重新建构国际法的基本前提。
一、 对自然法的否定之否定
一 前人的界定
亚里士多德对自然法的外延与特性作了精辟阐发 ,他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 自然法 与法律正义
①
实在法 ,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 普遍性与不变性。 西塞罗认为 ,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 ,自然
②
法是唯一正确的理性 ,是永恒不变和普遍适用的 ;人定法因具体环境的不同而不同 ,但是必须符合自然法。
罗马帝国的法学家们承认自然法的基础地位 ,在《法学概论 》 里 ,自然法、 万民法、 市民法被认为是罗马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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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7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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