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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第三国强行规范

发布时间:2017-08-16 13:11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私法中的第三国强行规范


  更多相关文章: 国际私法 第三国强行规范 密切联系 自由裁量权


【摘要】:第三国强行规范是否能如法院国的强行规范那样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直接适用,已逐渐成为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以比较法的视野,结合相关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对国际私法中的该种规范进行研究,并在结构上分为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第三国强行规范进行了界定。第三国强行规范是指出于维护一国重大公共利益之目的而有必要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那些既不属于准据法又不是法院地法的他国强行规范。第三国强行规范的作用在于维护第三国公共秩序;它是实体法规范且并不构成一个法律体系;如其适用,则不需要冲突规范指引和当事人的选择。第二部分讨论了第三国强行规范适用的必要性。出于尊重第三国主权的国际礼让的需要,第三国强行规范应该被予以考虑。而如果执行标的在第三国时,为了避免将来法院的判决被第三国拒绝承认与执行,也为了为防止当事人的规避行为,也往往需要适用第三国的强行规范。此外,在不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其予以适用。第三部分论证了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原则。相关原则主要有两个:一为密切联系原则,即应该在第三国与案件具有相当的密切联系的前提下,其强行规范才能被适用;二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第三国强行规范只有在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不相抵触才能得以适用,否则,将予以排除。第四部分阐述了第三国强行规范的具体适用。对于第三国强行规范是否适用,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途径有间接和直接两种。间接适用的途径是指法院根据准据法国的实体法或法院地法中的公序良俗的理念而使第三国强行规范得以适用。若第三国强行规范不需要借助有关内国法中公序良俗等抽象概念,而是依据关于第三国强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被法官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则是直接适用的途径。第三国强行规范逐渐趋于在法院地国自由裁量权之下的直接适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 第三国强行规范 密切联系 自由裁量权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1 国际私法中第三国强行规范的界定10-16
  • 1.1 第三国强行规范的内涵与外延10-12
  • 1.1.1 第三国强行规范的内涵10-11
  • 1.1.2 第三国强行规范的外延11-12
  • 1.2 第三国强行规范的特点12-16
  • 1.2.1 维护第三国的公共秩序12-13
  • 1.2.2 属于实体法规范13-14
  • 1.2.3 不构成一个确切和完整的法律体系14
  • 1.2.4 无需冲突规范指引和当事人选择而直接适用14-16
  • 2 国际私法中第三国强行规范适用的必要性16-25
  • 2.1 国际礼让的需要16-18
  • 2.1.1 尊重第三国主权的要求16-17
  • 2.1.2 互惠的要求17-18
  • 2.2 有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8-19
  • 2.2.1 所作判决避免了与第三国法律相抵触18-19
  • 2.2.2 尊重了第三国的公共秩序19
  • 2.3 防止当事人有意规避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19-21
  • 2.3.1 有效解决当事人规避第三国强行规范的司法难题20-21
  • 2.3.2 维护国际民商事秩序的稳定21
  • 2.4 有利于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21-25
  • 2.4.1 保证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公平正义观念不被侵蚀22-23
  • 2.4.2 可使一方当事人免遭不公平的待遇23-25
  • 3 国际私法中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原则25-29
  • 3.1 密切联系原则25-26
  • 3.1.1 关于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规定25-26
  • 3.1.2 关于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运用26
  • 3.2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26-29
  • 3.2.1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采用的必要性26-27
  • 3.2.2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立法体现27-28
  • 3.2.3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必要限制28-29
  • 4 国际私法中第三国强行规范的具体适用29-34
  • 4.1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29-31
  • 4.1.1 立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赋予29-30
  • 4.1.2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限制30-31
  • 4.2 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途径31-34
  • 4.2.1 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间接适用31-32
  • 4.2.2 第三国强行规范的直接适用32-34
  • 5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9
  • 致谢39-40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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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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