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应用中的国际法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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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中国作为一个以火电为主的排放大国,未来能源供应仍然严重依赖于煤炭,因此CCS技术对中国有战略性意义。目前中国已广泛开展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在该技术上的战略合作,并在国内建设了不少试验性项目。在此背景下,国际法的相关变化与中国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中国于2006年9月26日批准了《伦敦议定书》,并于同年10月26日起生效。因此,在实施海底二氧化碳封存前必须获得国内海洋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的批准。在气候变化国际立法方面,,中国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最主要受益国,积极推动CCS技术进入国际碳市场对中国来说十分重要。另外,在中国推广使用CCS技术并掌握核心技术可以为后京都时代中国应付来自国际社会的减排压力提供后盾。在废弃物跨境转移方面,中国作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有必要积极调研CCS技术应用的风险,权衡利弊,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掌握主动地位。 国际法领域对于CCS技术应用的认可并不是CCS技术应用的必要条件,事实上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很早就在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领域对用于其他目的二氧化碳地质注入作了规定,例如早已推广的二氧化碳促进采油(EOR)就可以视为广义上的CCS(中国也在积极推广EOR技术)。但是国际法尤其是气候变化国际法,对CCS技术的认可却对CCS技术的最终发展前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旦获得这样的认可,CCS技术就可以在全球碳市场的推动下迅速使用和推广,真正成为一项战略性的技术,彻底改变现阶段温室气体减排举步维艰的状况;但也有可能造成新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成为发达国家获取高额技术垄断利润的工具。因此,后京都时代气候变化国际法关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技术的相关规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CCS技术的实际意义。 注释:
①See Ray Purdy and Ricard Macrory: Geological carbon sequestration: Critical legal issues. Tyndall Centre for Climate Change Research, Working Paper 45.
②Se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Legal Aspects of Storing CO2: Update and Recommendations, p61—p69.
③?topic_id=1488.
④Se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Legal Aspects of Storing CO2: Update and
Recommendations, p61—p69.
⑤?topic_id=1463.
⑥Se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Legal Aspects of Storing CO2: Update and Recommendations, p61—p69.
⑦See Tim Dixon: International Marine Regulation of CO2 Geological Storage: Developments and Implications of London and OSPAR, Energy Procedia 1(2009). 参考文献:
[1]刘嘉,等.碳封存技术的现状及在中国应用的意义[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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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文科,等.当前全球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进展及面临的主要问题[J].中国能源,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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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小春,等.二氧化碳地中隔离技术及其岩石力学问题[J].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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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拙知.饱受争议的CCS[J].IT经理世界,2009,(7).
[6]Vajjhala, S. An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Risk Governance of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Z]. CICERO Policy Note, Nol,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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