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下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本文关键词:《纽约公约》下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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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12月6日通过的第62/65号决议中指出,仲裁作为国际商业关系中解决争议的一种办法很有价值,有助于形成和谐的商业关系,推动国际贸易和发展,并推动国际和国家层面的法治。仲裁,作为一种代替性争议解决机制,在如今的国际贸易交往中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跨境贸易中,仲裁被认为是一种可以抵御一国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的中立机制。然而,拿到一份有利于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并不是争议纠纷的最终胜利,仲裁胜诉方手中的裁决能否得到顺利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也同时取决于《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与司法态度。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企业更多地参与到广泛的全球贸易往来中。外国企业在与我国企业进行商贸交往的同时,也更加关注中国法院对于《纽约公约》的贯彻与执行态度。鉴于中国特殊的法律体制,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纽约公约》下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现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以希冀对我国的仲裁发展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这一部分讨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即主要针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进行了立法背景的梳理与分析,回顾了公约起草之初各国代表团针对外国仲裁裁决范围的讨论,同时也明晰了“地域标准”与“非内国裁决”标准的妥协与融合。另外,讨论了商事保留与互惠保留制度对公约范围的影响,简述了承认与执行的区别,以及公约下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相关程序要求。这部分内容作为文章的第一章节旨在为全文的行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为《纽约公约》下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中国实践。这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加入公约之初时的基本情况和仲裁当事人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公约裁决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了适格法院、申请文件、申请时限及拒绝理由四个方面。此外,该部分还介绍了我国独具特色的内部报告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在加入公约之时为了保证公约顺利执行所采用的一个人民法院内部临时制度,目的是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对公约的蚕食,同时也能缓解我国地方法院执行公约的水平差异。除此之外,本章节着重介绍了中国国情的“非内国裁决”。“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特殊性直接源于我国立法对“仲裁机构”标准的偏执,这种偏执往往导致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大陆仲裁的情形在我国法律与公约规定的双重制度下难以两全其美,也就是这样的严重不可兼容性催生出了中国国情的“非内国裁决”。笔者以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外国仲裁机构的代表,首先从其在我国大陆仲裁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该部分着重指出了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内的主要外国仲裁机构的标准条款与我国法律的冲突,即绝大部分的标准条款只要求仲裁当事人选定仲裁规则,而无需选择仲裁机构本身。旭普林案的发酵最终导致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修改了其标准条款,建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明确选定仲裁机构。但同时也引发了另一问题,即选定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能否视为我国法律下的仲裁委员会,这也直接关乎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其次,笔者对国际商会仲裁在我国作出裁决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代表,阐述了非内国裁决的推理过程实属无奈的排除法逻辑,即该类裁决既不是我国立法下的内国裁决,也不是公约中“地域标准”下的裁决,所以属于非内国裁决。但同时需要注意,该案只是我国地方法院的一家之言,并不能代表我国的官方立场。再次,笔者讨论了我国国情“非内国裁决”的发展与困境。2013年的龙利得案通过肯定了选定外国仲裁机构视为选定了我国法律中的“仲裁委员会”的形式,首次认可了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合法性。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裁决的性质并未作明确解释,因而此问题还应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龙利得案将来的执行阶段予以明晰。第三章为拒绝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及案例研析。这部分主要以《纽约公约》第五条为指引,将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分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与法院提出的理由两部分。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逐条地对各类拒绝理由进行分析,旨在阐明我国法院对此拒绝理由的司法态度。关于当事人不适格或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法院采取与公约立法意图相一致的属人法原则来认定仲裁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龙利得案的出现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约下我国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我国法院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是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情形)。此外,我国在有利于仲裁原则的指引下,通过仲裁法相关解释对瑕疵仲裁协议的各类情形也提供了丰富的立法与司法补充,所以通常并不轻易否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关于未适当通知仲裁员的组成或仲裁程序的理由。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只有在所涉裁决严重违反“正当程序”要求时才会认定违反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关于仲裁员超越权限的理由。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对于超裁的认定也以实质性地超越权限为标准,而对于有效裁决与超裁部分裁决的可执行性上也以能否有效区分为标准,符合了公约的要求。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仲裁协议或仲裁地法律的理由。通过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仲裁庭没有依据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通知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构成对该条的违反。此外,我国法院也将缺员仲裁庭的情形作为该条的另一个解读。关于仲裁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的理由。由于我国并没有关于该理由的司法实践,所以不能分析我国对此的司法态度。但纵观国际社会,除了少部分国家认可已撤销裁决的可执行性外,大部分国家出于国际规则或国际礼让并不会承认与执行一国已撤销的裁决。关于可仲裁性的理由。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可仲裁性的规定差异性很大,一国不可仲裁的事项可能在其他国家可以仲裁。另外,我国禁止对于有关人身性的纠纷进行仲裁,仅允许对财产权益类纠纷进行仲裁。关于公共政策的理由。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公共政策的明确定义,而是多以否定式的解读来确定其边界,如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不构成对公共政策的违反、违反我国部门规章亦不构成、仲裁结果的不公正亦不构成、外国企业对我国的低价倾销亦不构成、以及仲裁庭对我国法律的否定与误解亦不构成对公共政策的违反。永宁公司案是我国内部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一例认定为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案例,我国法院认为仲裁庭对于我国已裁决案件的审理构成了对我国司法主权的侵犯,因而违反了我国的公共政策。第四章为对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建议。该部分旨在针对上述章节所述内容中揭露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剖析,并提出合理性建议,以期对我国仲裁制度发展有所帮助。关于内部报告制度。首先应当在我国仲裁法修改之际,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内部报告制度;其次,应当在内部报告制度当中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比如获得在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答辩的权利或补充必要证据的权利;再次,内部报告制度应当明确其各个阶级的时限要求,提高仲裁当事人对法律的预见性及确定性。关于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问题。从根本上考虑,在仲裁法修改之际应当引入“仲裁地”概念,彻底废除我国落后的“仲裁机构”的标准。接轨公约的“地域标准”,不再将选定仲裁机构作为判断仲裁有效性的标准。退一步讲,立法成本相对较小的方法是明确确立我国“非内国裁决”的标准。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确立“非内国裁决”的标准,即司法解释、批复或指导性案例。关于公共政策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公共政策的定义,避免司法实践的混乱。其次,明确如永宁公司案所涉的管辖权的冲突情形不宜定性为公共政策的违反。再次,明确审慎适用公共政策原则,在存在其他拒绝理由的情况下,绝不援引公共政策,以免过多地丰富公共政策的内涵。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 《纽约公约》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7.4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3
- 导论13-20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3-14
- 二、文献综述14-18
- 三、研究方法18
- 四、论文的创新和不足18-20
- 第一章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20-26
- 第一节 《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20-23
- 一、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20-22
- 二、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制度22-23
- 第二节 《纽约公约》下的承认与执行制度23-26
- 一、《纽约公约》下“承认”与“执行”的区别23-25
- 二、《纽约公约》下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要求25-26
- 第二章 《纽约公约》下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中国实践26-37
- 第一节 《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26-29
- 一、中国加入《纽约公约》的基本情况26-27
- 二、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要求27-28
- 三、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内部报告制度28-29
- 第二节 中国国情的“非内国裁决”29-37
-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中国大陆仲裁的合法性分析29-32
- 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中国大陆作出裁决的性质分析32-35
- 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中国大陆仲裁的发展与困境35-37
- 第三章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理由及案例研析37-49
- 第一节 由当事人提出的理由37-45
- 一、当事人不适格或仲裁协议无效37-40
- 二、未有效通知仲裁员的组成或仲裁程序40-41
- 三、仲裁员超越权限41-42
- 四、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仲裁协议或仲裁地法律42-44
- 五、仲裁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44-45
- 第二节 由法院提出的理由45-49
- 一、可仲裁性45-46
- 二、公共政策46-49
- 第四章 对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建议49-54
- 第一节 完善内部报告制度49-50
- 一、立法确立内部报告制度49-50
- 二、赋予当事人参与权利并明确时限规定50
- 第二节 解决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的问题50-52
- 一、引入“仲裁地”概念50-51
- 二、确立“非内国裁决”标准51-52
- 第三节 限缩公共政策的适用范围52-54
- 一、确立公共政策的定义,,管辖冲突不宜定性公共政策52-53
- 二、审慎考虑公共政策适用,存在其他理由不宜援引公共政策53-54
- 结语54-55
- 参考文献55-60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0-61
- 后记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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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素华;试论我国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J];江海学刊;200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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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才锐;浅论《仲裁法》对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J];惠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3期
8 郭玉军,裴洋;附具理由的仲裁裁决问题初探[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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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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