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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骸打捞清除费用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1 05:08

  本文关键词:残骸打捞清除费用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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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资料显示,由于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全世界大约有l300艘沉船残骸没有得到有效打捞,在我国因各类事故造成的沉船数平均每年达230多艘,当这些残骸实质性地或潜在性地危害到海上航行安全、当地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利益时,迅速及时地打捞清理这些残骸以及处理相关纠纷的要求就变得极其迫切。相关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对残骸打捞清除问题无完备的具体规定,尤其在涉及到打捞清除费用的清算方面,更是少之又少。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成了国内外立法分歧较大的焦点,包括费用的界定与承担主体、打捞清除费用的法律性质、责任限制问题、实现途径以及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的保障机制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对打捞清除活动的有序进行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以有关残骸打捞清除的国内外法律法规与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结合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运用民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以及价值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 全文除序言和结语外,共五个部分,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对残骸打捞清除费用进行了总的概述。首先对残骸、打捞清除等相关概念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两个层面进行了剖析,接着对打捞清除费用进行了界定,其中,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用主要依赖于打捞清除合同的类型,而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的界定就复杂得多。接着介绍了打捞清除费用的承担主体,《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规定登记所有人须对残骸的定位、标记和清除残骸的各项费用负责,但我国国内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突出表现在各个法规规定的责任主体并不完全一致。由此也常常导致在实践中,海事主管机关不知道应该强制哪个主体去对残骸进行打捞清除,往往也难以找到该项费用的承担主体。 第二部分对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在残骸商业性打捞清除的场合,由于合同是打捞清除机构与责任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对该费用的偿付即是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因此,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用属于民事责任的性质。而对于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的性质,目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该费用属于行政费用,一些却认为该费用属于民事责任,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其具有双重的功能,还有一些学者分阶段来进行讨论。通过对学界中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并结合海事司法的实践,本文认为,无论是借鉴强制清污费用的性质来加以分析,还是基于保障费用的完全充分受偿方面的考虑,都应该将该费用定性为民事责任较妥,毕竟还需要顾及海事专门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 第三部分探讨了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责任限制问题,分为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用的责任限制问题和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的责任限制问题,在分别进行论述之后得出结论:无论是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用,还是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都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规定,都属于非限制性债权。 第四部分分析的是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途径,其中,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在打捞清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打捞清除责任人一般会如期如数交付,如果发生违约的情况,打捞清除机构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获得其应得的打捞清除费用,同时打捞清除机构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264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行使对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留置权,来实现其应该获得的打捞清除费用。而对于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可以从拍卖打捞清除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也可以直接向对残骸事故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还可以通过建立保障机制来获得打捞清除费用。 第五部分对残骸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实现的保障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目前主要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专项基金制度这两种解决的思路,强制责任保险是海上保险中保障赔偿责任保险的范畴,亦是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所规定的保障费用实现的重要机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该制度的主体、保险标的以及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然后对该制度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虽然该制度设计得比较成熟,但由于承担保险人角色的船东互保协会对该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得不到船东互保协会的支持使得该制度步履维艰,另外,它本身只是对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一种事后补偿,如果实际施行将会大大增加海事主管机关的负担,这些缺点都使得该制度实施的希望渺茫。对于专项基金制度,虽然有学者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设想和构架,但目前对该制度尚处于研究探讨的初步阶段,对基金的设立、征收、申请程序的设立还需要建立在大量具体的调研分析之上。专项基金制度不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才能得以施行,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特点,也不会增加主管机关的负担,具有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更强的灵活性和操作性,但该制度也不可能完美无缺,其缺陷尚待研究发现。
【关键词】:残骸打捞清除 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用 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 保障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
【目录】:
  • 内容摘要4-7
  • Abstract7-11
  • 引言11-13
  • 一、 残骸打捞清除费用概述13-23
  • (一) 残骸打捞清除相关概念剖析13-16
  • (二) 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界定16-20
  • (三) 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承担主体20-23
  • 二、 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法律性质23-32
  • (一) 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用的法律性质23-24
  • (二) 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的法律性质24-32
  • 三、 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责任限制32-35
  • (一) 残骸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用是否适用责任限制的问题32-33
  • (二) 残骸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的责任限制33-35
  • 四、 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途径35-41
  • (一) 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途径35-36
  • (二) 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途径36-41
  • 五、 残骸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实现的保障机制分析41-52
  • (一)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及利弊分析41-47
  • (二) 专项基金制度的内容及利弊分析47-52
  • 结语52-53
  • 参考文献53-59
  • 致谢5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司玉琢;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Z1期

2 高蕾;;浅析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费用的若干法律问题[J];东岳论丛;2007年02期

3 ;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05期

4 许硕;;《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的立法影响[J];黑河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5 卢大平;代金宝;;浅谈在我国建立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基金[J];中国海事;2007年11期

6 许硕;;论残骸强制打捞清除费用负担的责任主体[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4期

7 蔡艳艳;;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残骸清除责任”适用解析[J];上海保险;2007年12期

8 高原;;完善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法规建议[J];水运管理;2007年11期

9 段贵军;吕安勤;贺召强;;《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及履约对策[J];水运管理;2009年11期

10 吴勇奇;;货主追偿打捞费损失请求的责任限制[J];人民司法;2010年10期



本文编号:71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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