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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菲南海仲裁案之“无效性”

发布时间:2017-08-25 10:02

  本文关键词:论中菲南海仲裁案之“无效性”


  更多相关文章: 南海 中菲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争端解决机制 既判力原则


【摘要】:菲律宾单方面对中国启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中国已多次对外宣示"不接受、不参与"之立场。强制仲裁实难解决南海争端。中菲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目前尚未解决,即便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菲方亦无必胜把握。由于两国在南海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争端未被提交仲裁,菲方若败诉,可能在不违反判决的前提下提出许多法律理由将其持续在南海对抗中国的作为"合法化",中方若被判败诉亦可如此。判决并不具备解决中菲南海冲突及争端的法律效力,两国针对核心争端的各自立场及法律论点不会因本案判决受任何影响。
【作者单位】: 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
【关键词】南海 中菲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争端解决机制 既判力原则
【分类号】:D993.5
【正文快照】: [1]一、前言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下文*本文仅为作者个人学术见解,不代表他人或任何政府部门之立场。简称《公约》)第287条及附件七之规定,[1]向中国驻菲大使馆递交外交照会启动仲裁程序,声称提出仲裁之目的在于“寻求西菲律宾海[2]争端和平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高圣惕;;论南海争端与其解决途径[J];比较法研究;2013年06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高圣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及可受理性问题[A];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5年卷第1期 总第21期)[C];2015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柳琳;九段线和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D];南京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73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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