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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空袭主角_英美法空袭利比亚_利比亚空袭的国际法透视

发布时间:2016-07-20 20:04

  本文关键词:利比亚空袭的国际法透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利比亚空袭的国际法透视

  编辑时间:2012-10-26 16:37   【如需论文代写,论文发表请联系本站客服!】

  联合国安理会第6498次会议上,成员国以10票赞成、5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第1973号决议》(下文简称为《决议》),这项决议针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杀戮平民的指控,作出了包括设立禁飞区、要求卡扎菲停火、扩大制裁、驱逐雇佣军和监督制裁的决定,授权联合国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以执行上述决议。随后,3月19日,有关各方在巴黎召开会议,宣布卡扎菲没有满足决议要求,此前行动为“不可接受”,并于日凌晨始,发动了代号为“奥德赛黎明”的空袭行动。如何解读联合国决议、如何看待由法英美等西方国家主导的针对利比亚的空袭行动,一下子成为世界各国热议的焦点,对之进行合法性与否的考量亦自然地成为一种必要。
  形式与精神:对《第1973号决议》的合法性考量从国际法的一般规定来看,只有当一个地区或国家内部发生了联合国安理会所认定的“严重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之事件”的时候,安理会才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规定代表国际社会通过有关决议,以授权会员国针对有关国家进行军事干预。①否则,任何针对他国的军事打击行动在国际法上都将被认为是非法的。
  联合国安理会针对利比亚局势通过的《第1973号决议》,其中第四条规定:“授权已通知秘书长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和与秘书长合作采取行动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同时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从形式上看,该规定似乎可以视为此次英法美等多国部队军事干预利比亚的国际法依据,因为决议所言的“一切必要措施”即使不包括军事措施,但至少没有排除军事措施,其排除的只是会员国对利比亚使用地面部队,进行军事占领,从而暗含着可以使用非地面部队的军事行动。然而,从精神实质来看,法英美等西方国家针对利比亚的此次军事干预行动并不符合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且严重违反了国际关系中有关不干涉他国内政和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体言之,原因有三点:一是从该决议的文本表述来看,我们在文本中找不到任何有关明确针对利比亚“授权动武”的字样。决议文中,所谓授权有关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之措辞并不能当然地被解释为“授权动武”,因为该措辞在决议中明确指向包括“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有关将要“建立一个适当机制”等措施。而且,决议中还明确强调“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这实际已经表明了该决议不谋求针对利比亚正在发生的内战进行任何军事干预的初衷。
  二是从该决议的制定目的来看,授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首要和最终目的皆在于“保护利比亚人民和居住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外国人”、“尊重利比亚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的统一”。“保护”的方法和路径很多,政治谈判、经济制裁都在其列,且应排在军事“打击”之前,即军事行动应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但事实上是,以法英美为代表的多国部队并没有采取常用的经济制裁手段,且在利比亚政府已经提出愿意和谈的情况下,还仍然继续使用武力。最近,美英法三国领导人发表的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必须离开”的联合宣言既超越了联合国在利比亚问题上的授权,也与该决议的目的相悖。三是从该决议的程序来看,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利比亚政府是否违反了联合国的相关决议、对于违法决议后该采取怎样的制裁、“一切必要措施”是否包含了军事行动等问题的解释权、决定权在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可在多数会员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决定是否采取军事行动及如何采取军事行动,而不是某些国家的片面理解。在该决议的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安理会成员对待利比亚问题的态度存在明显分歧,在安理会投票表决通过该决议时,中、俄、印、德、巴等国皆投了弃权票;另一方面,该决议仅用数小时便予以仓促达成,且军事行动在决议通过后迅速开始。在决议未取得国际社会广泛共识的背景下,如何能确保这次军事干预行动具有足够的合法性二、保护与打击:对利比亚空袭行动的法律评析北约对利比亚的空袭行动源于“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的禁止性规定,和在利比亚境内设立“禁飞区”的授权性规定。前一规定排除了地面部队的军事占领,后一规定则为空中打击留下了想像空间,联军的空袭行动也正是基于此想像而施行的。
  禁飞区(No-fly zone)又称禁航区,指的是某一地的上空,禁止任何未经特别申请许可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热气球等)飞入或飞越的空域。通观历史,禁飞区的设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被制裁一方的军事实力处于绝对的劣势,尤其是在空军方面。原因很简单,禁飞区其实是一种游走于战争边缘的封锁手段,本质上属于攻势战略,必须留有很大操作空间,这样优势一方才可以控制行动的节奏和规模,并不时将自己的政治姿态传达给对方。就利比亚而言,如果单纯理解禁飞区,其他国家的战机同样不得在禁飞区飞行。但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出现“动用一切必要手段”字样,使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得以着手空中打击。
  那么,在禁飞区内可以使用哪些武器?如何使用作战方法?该决议似乎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就国际法体系而言,自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颁布以来,关于禁止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国际性文件就产生了,至1899年和年的两次海牙会议签订一系列条约时,便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二战以后,主要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又签署了生物武器公约、环境技术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和化学武器公约等,对武装冲突中的作战手段和方法,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主要包括:禁止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禁止使用不饶恕①、饥饿、交战报复②、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禁止使用生、化、核武器;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禁止使用某些特定的常规武器,如电磁炸弹、贫铀弹、集束炸弹、地堡炸弹、粒子束武器、等离子武器等。
  基于《第1973号决议》第四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之规定,即使多国部队对利比亚空袭是“合法”的,但并不能以此解读为法英美等国的空袭行动就可以为所欲为,相反,其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上皆应有利于对平民百姓的真切保护。具体言之,就是军事行动中使用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必需基于人道主义保护的目的,皆应当遵循以《联合国宪章》为主体的相关国际法之规定。迄今,我们虽没有看到联军空袭行动中,出现针对利比亚的学校、村庄或居民区进行蓄意的狂轰滥炸,但是,关于联军使用贫铀武器的报道,却不能不说该军事行动涉嫌违法。贫铀弹弹头爆炸时产生高温,铀蒸汽易引发癌症,燃烧生成的有氧化物烟雾可以传到40公里以外,中毒的人将无法生育正常的胎儿。鉴于贫铀武器对人体健康有着极大危害,国际社会在多年前就纷纷要求予以明确禁止。③可以说,联军不惜使用违禁武器,致使大量平民伤亡的事实,实质上已违背了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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