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更多相关文章: 强制性规范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公法禁忌
【摘要】:晚近,作为一种直接适用规范,强制性规范已成为欧陆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强制性规范适用制度既丰富了国际私法的多元选法体系,也增强了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推进了各国公法领域的合作,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尚存在着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认定标准不一、适用范围模糊、缺乏适用外国强制性规范的司法权限、以及公法禁忌等诸多困境。本文从法院地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难题和外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障碍两方面分析了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困境,尝试探究走出适用困境的方式,并对我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提出了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对强制性规范适用制度的源起、发展及其重要作用的研究,探寻本文研究的基础。指出:强制性规范进入国际私法领域,以强制性规范适用制度为分界点,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适用范围从法院地强制性规范扩展到外国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有助于衡平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和冲突正义,有助明确意思自治的边界。同时,亦促进了国际公法领域的司法合作。第二章分析了强制性规范适用的难题与障碍,主要包括:第一,法院地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限度难以界定,具体表现在强制性规范认定困难,以及强制性规范适用范围难以确定。第二,直接适用外国强制性规范会遇到诸多障碍,具体表现为外国强制性规范查明难、公法禁忌、缺乏适用外国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授权、以及任意适用外国强制性规范,等等。第三章总结了晚近理论界和实务界为解决强制性规范适用困境所做的努力。其一,对于法院地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难题,以谦抑为原则,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明确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范畴,引入密切联系原则分析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二,对于外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障碍,通过明确强制性规范的认定标准,增强外国强制性规范适用的确定性,突破公法禁忌等方式,予以解决。第四章对我国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提出建议。我国强制性规范适用制度—般应优先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而得以适用。应借鉴国际社会普遍做法,谦抑适用法院地的强制性规范。同时,在现有立法框架内,可以采取准据法指引和实体法途径适用外国的强制性规范。待时机成熟,应完善我国的冲突立法,承认外国强制性规范的直接适用。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公法禁忌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7
【目录】:
- 内容揭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9
- 第一章 强制性规范适用制度的源起与发展9-16
- 一、传统国际私法对强制性规范的关注9-10
- 二、强制性规范适用制度的确立及承认10-12
- 三、强制性规范适用制度的作用12-16
- (一) 衡平国际私法的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12-13
- (二) 明确意思自治的界限13-14
- (三) 促进国际公法领域的司法合作14-16
- 第二章 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困境16-24
- 一、法院地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难题16-19
- (一) 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范畴难以界定16-18
- (二) 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难以确定18-19
- 二、外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障碍19-24
- (一) 外国强制性规范查明难度大20-21
- (二) “公法禁忌”对外国强制性规范适用的阻碍21
- (三) 缺乏适用外国强制性规范的司法权限21-22
- (四) 适用外国强制性规范的任意性22-24
- 第三章 强制性规范适用困境的出路24-34
- 一、法院地强制性规范适用难题的突破24-27
- (一) 明确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范畴24-26
- (二) 以密切联系原则分析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26-27
- 二、外国强制性规范适用障碍的解决27-34
- (一) 明确外国强制性规范的认定标准28-29
- (二) 突破公法禁忌的国际趋势29-31
- (三) 对外国强制性规范予以适用之立法权限的扩张31-32
- (四) 增强适用外国强制性规范适用的确定性32-34
- 第四章 中国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现状及发展图景34-43
- 一、中国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现状34-37
- (一) 我国关于“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实践34-35
- (二) 我国关于“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实践35-37
- 二、中国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发展37-43
- (一) 明确强制性规范与其他冲突法制度之间的适用层级37-40
- (二) 谦抑适用法院地的强制性规范40-41
- (三) 承认外国强制性规范的可适用性41-43
- 结语43-44
- 参考文献44-46
- 谢辞46-47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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