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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UCP600规则下我国银行拒付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9 21:18

  本文关键词:论UCP600规则下我国银行拒付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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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凭借自身的精妙商业机制,在跨国交易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在国际支付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原因,信用证业务兴起得较晚,相较国外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我国银行在行使拒付权的问题上一度被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指责,不合理的拒付以及法院过多的司法干预,对我国的银行信誉和法院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的对外贸易无论在数量还是金额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外贸易的交易安全也受到高度关注。然而,UCP600自身所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规则无法面面俱到作出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以及UCP600作为国际惯例有意避开的、留待各国国内法解决的涉及公法与私法冲突的信用证欺诈问题,都使得我国银行在行使拒付权时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银行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及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引发了银行为了开证申请人的利益滥用不符点进行拒付以及法院过度以司法手段干预银行拒付权一系列问题。因此,本文着重从上述问题入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国情,最终提出了规制我国银行行使拒付权的解决之策。 文章的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研究目的、重要意义所在以及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状况;第二章对银行拒付权的定义进行了归纳总结,将其内容概括为面对不符点时所表现出的先天权利及面对信用证欺诈时所体现的后天义务两个方面,由此将银行拒付权分成银行自身的拒付权和法院止付令赋予银行拒付权两类,并将银行拒付权与UCP600的关系进行了概述。 第三章结合国内案例从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银行拒付权规制的立法现状,并将存在的问题归结为滥用不符点进行拒付以及法院颁发止付令条件过低导致银行拒付权被过度的司法干预,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结合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这四个先进国家的典型案例及权威学说,介绍了国外对银行拒付权规制的经验,反映出国外在对银行行使拒付权时所持的谨慎的态度。 第五章从建立与健全信用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体系、强化信用证案例的指导作用以及推动银行业自律的规范措施实施三个不同层面出发,通过运用司法解释补充UCP600规则中概括性的、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对现有的对外贸易法律进行完善,解决UCP600规则留给国内立法解决的信用证欺诈问题,并通过引导不符点的判定、明确实质性欺诈的认定以及严格法院发布止付令的条件和符合法定的救济程序等措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滥用不符点进行拒付以及银行拒付权被过度司法干预的问题,进而完善对我国银行拒付权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UCP600 信用证 不符点 独立性原则 银行拒付权 欺诈例外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6.19;D922.281
【目录】:
  • 摘要6-7
  • Abstract7-10
  • 第一章 绪论10-12
  • 1.1 选题背景10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10-11
  • 1.3 研究范围和方法11-12
  • 第二章 银行拒付权概述12-18
  • 2.1 银行拒付权定义12
  • 2.2 银行拒付权内容12-14
  • 2.2.1 面对不符点时,拒付是银行的先天权利13
  • 2.2.2 面对信用证欺诈,拒付是银行的后天义务13-14
  • 2.3 银行拒付权分类14-15
  • 2.3.1 银行自身的拒付权14
  • 2.3.2 法院止付令赋予银行的拒付权14-15
  • 2.4 UCP600规则与银行拒付权的关系15-18
  • 2.4.1 UCP600中涉及对银行拒付权规制的内容15-16
  • 2.4.2 UCP600对银行拒付权保留的内容16-18
  • 第三章 我国对银行拒付权规制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8-23
  • 3.1 立法现状19-21
  • 3.1.1 实体法19-20
  • 3.1.2 程序法20
  • 3.1.3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20-21
  • 3.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1-23
  • 3.2.1 滥用不符点进行拒付21
  • 3.2.2 法院颁发止付令条件过低,造成银行拒付权“被行使”21-23
  • 第四章 国外银行拒付权规制的经验23-28
  • 4.1 美国23-24
  • 4.2 英国24-25
  • 4.3 德国25-26
  • 4.4 日本26-28
  • 第五章 UCP600规则下对我国银行拒付权法律规制的建议28-33
  • 5.1 建立与健全信用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体系28-29
  • 5.2 强化信用证案例的指导作用29-31
  • 5.2.1 关于不符点的判定29-30
  • 5.2.2 明确实质性欺诈的认定30
  • 5.2.3 严格法院发布止付令的条件30-31
  • 5.3 推动银行业自律的规范措施实施31-33
  • 5.3.1 银行审单采用严格相符原则为主,兼采实质相符标准31
  • 5.3.2 欺诈情形下银行拒付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定程序31-33
  • 结语33-34
  • 参考文献34-36
  • 致谢3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胡德胜;刘菏君;;信用证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的软化[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02期

2 徐静超;;信用证结算中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年13期

3 台冰;;论中国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渊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5年01期

4 徐冬根;;论信用证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J];国际经贸探索;2006年02期

5 李清源;;信用证欺诈中的银行拒付权探析[J];金融与经济;2012年05期

6 廖瑞斌;;信用证拒付问题及UCP600实施后的影响[J];科技创业月刊;2008年10期

7 林菁;;论UCP600下开证行的有效拒付[J];知识经济;2010年03期



本文编号:75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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