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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律师自由流动权法律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5 17:38

  本文关键词:欧盟成员国律师自由流动权法律保障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律师 自由流动权 发展 判例法 二级立法


【摘要】:在读期间,本人有幸参加了本校与法国一所大学关于欧盟商法的学习交流项目,在法国学习期间,对欧盟内部市场建设深有感触,并查阅参考大量外文文献才最终促成此文。在欧洲各国一体化进程中,实现28个成员国之间商品,资金,劳务和人员的自由流动是建立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目标,也是《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和《欧洲联盟条约》所确认和保护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律师的自由流动权在19世纪以前是不存在的。在法律汇编阶段之后,法律职业也仅限于那些在本国接受专业教育且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使《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签署生效之后,律师的自由流动权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但根据该条约第57条规定,在过渡时期应制定相应的二级立法以确保包括律师在内的劳动力职业资格得到各成员国的普遍认可。直到1969年过渡时期结束,在法律职业方面依然没有任何立法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最高法院主动带头,在一些判例中默认了律师可以自由流动,才为成员国律师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奠定基础。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成员国律师自由流动权利是如何得到实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该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研究。即积极实现和消极实现相结合的发展过程。所谓积极实现,即积极立法过程,比如说二级立法。所谓消极发展,是指通过欧盟最高法院判决形成的判例法在客观上推动了律师自由流动权的实现进程。本文将会以欧洲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开始,这些判例规则开启了欧洲律师自由流动的大门。之后将会探讨在二级立法阶段创设的几个指令,这三个指令使欧盟律师的自由流动权得到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同时也包括一些在些指令基础之上创设的典型的判例法,这些判例与律师自由流动二级立法的实施和应用密切相关,并且有效弥补了二级立法的漏洞。最后,是欧洲最高法院的新一代判例法的确立,这是律师自由流动权的延伸阶段。这些判例法规则不仅弥补了二级立法的不足,还使欧盟成员国律师的自由流动权得以延伸扩展。
【关键词】:律师 自由流动权 发展 判例法 二级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7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9
  • 第一章 绪论9-18
  • 1.1 欧洲律师自由流动现象概述9-13
  • 1.2 欧盟成员国律师自由流动的必要性13-14
  • 1.3 欧盟成员国律师自由流动的影响14-15
  • 1.3.1 对当事人的影响14
  • 1.3.2 对欧盟经济的影响14-15
  • 1.3.3 对跨国律师的影响15
  • 1.4 研究目的和方法15-18
  • 第二章 欧盟成员国律师自由流动权法律保障的初始阶段18-31
  • 2.1 歧视性限制的消除19-25
  • 2.1.1 国籍歧视19-21
  • 2.1.2 居住地歧视21-23
  • 2.1.3 间接歧视23-25
  • 2.2 非歧视性限制的消除25-27
  • 2.2.1 单一执业规则限制25
  • 2.2.2 强制性职业资格限制25-27
  • 2.3 客观合理性规则的确立27-28
  • 2.4 普适性规则的确立28-31
  • 第三章 欧盟成员国律师自由流动权的扩大阶段31-48
  • 3.1 欧盟成员国律师自由提供短暂性法律服务阶段31-35
  • 3.1.1 纵向立法背景31-32
  • 3.1.2 《律师服务指令》32-34
  • 3.1.3 《律师服务指令》产生34-35
  • 3.2 欧盟成员国律师专业资格普遍性认可阶段35-42
  • 3.2.1 横向立法和《文凭指令》35-37
  • 3.2.2 《文凭指令》产生的判例法规则37
  • 3.2.3 通用体系指令37-38
  • 3.2.4 《新文凭指令》38-42
  • 3.3 欧盟成员国律师完全自由执业阶段42-48
  • 3.3.1 《律师执业指令》42-44
  • 3.3.2 《律师执业指令》产生的判例法规则44-47
  • 3.3.3 《律师执雌令》的价值47-48
  • 第四章 欧盟成员国律师自由流动权的延伸发展新阶段48-56
  • 4.1 法律人才的跨行自由流动权48-50
  • 4.2 非完全资格律师的自由流动权50-53
  • 4.3 准律师的自由流动权53-56
  • 结语56-57
  • 参考文献57-60
  • 致谢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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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9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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