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7 06:39
本文关键词: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研究
【摘要】:2013年1月,菲律宾就南海问题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仲裁,此举将南海研究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在菲律宾的众多仲裁请求中,低潮高地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项。对于低潮高地的规定,《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即已经涉及,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其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发展。前述两项公约中规定低潮高地如果位于领海宽度以内则可以作为领海基线的测算点,如果其位于领海宽度以外则其自身不享有领海。但是,若低潮高地位于领海之外时,其本身的性质属于什么,公约中并未明确。文章通过对低潮高地性质的分析、与相似概念的比较以及相关案例的解析,发现低潮高地并非不可以成为领土。在国际法的实践中,领土取得的方式分为传统和现代两类,传统的方式虽然在现代已经少有涉及,但是作为权利的起源仍然一直被用以证明国家对相关领土的主权。低潮高地作为并非不可以成为领土的海上陆地物,应当同样可以采用相应的方式以取得。南海作为我国的重要海域,其中存在着大量的低潮高地,尤其是南沙群岛中。南海断续线是我国南海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其作为南海区域所有岛礁整体的法理依据尤为重要。如果低潮高地不能作为领土而取得,那么南海断续线将不得不作为南海众多低潮高地主权归属的最后生命线。文章正文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文章的选题由来、研究意义、文章所涉内容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研究方法。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文章主题低潮高地问题的总括性介绍。地球上的海洋面积占据大多数,人类在对陆地资源不断汲取的同时开始大踏步迈向海洋。在陆地资源被利用到饱和程度之时,由于海洋资源同样具有有限性且远洋资源开采难度大,从而导致近海资源变得尤为稀缺。上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有关我国南海、东海、黄海具有丰富油气资源的报告的发表,以及各国对海洋问题的关注,我国南海开始受到周边各国的觊觎,其中包括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多年来,相关问题比较缓和。但是,在2012年“黄岩岛事件”之后,菲律宾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裁决。在相关请求中有多项涉及低潮高地,而文章选题的由来主要就是源于此。在对低潮高地问题产生的背景叙述结束之后,文章对低潮高地的概念进行了相应的阐述,介绍了低潮高地的基本含义。低潮高地自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时即已经被提出,并且有了相应的规定。在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时,《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对低潮高地有了正式的规定,而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也有了相应的发展。但是,纵观各个时期的规定,其都存在着缺失,即对低潮高地法律地位没有一个全面的规定。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重要成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低潮高地不同的规定进行论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低潮高地的规定较为全面,对不同位置的低潮高地进行不同的规定。该公约中规定,领海宽度内的低潮高地可以作为领海基线的测算点,但是如果其位于领海宽度之外则不享有自身的领海。也就是说,当其位于领海宽度内时,其将可以作为领海基线的起点,其海洋一面是该国的领海,其陆地一面是该国的内水,其本身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享有领土的法律地位。但是,“当其位于领海宽度之外时,其自身将不享有领海”的规定却是不明确的。不享有领海只是对该低潮高地领海权利的规定,但是其本身的法律地位却未被明确。如果规定其位于领海宽度之外则不构成领土,不享有任何领海,法律地位附随所属海域,那么该低潮高地的性质将会更为明确。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如此规定。所以,其地位仍然值得讨论。文章同时还将低潮高地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其他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比较,与岛屿或者岩礁相比,低潮高地的差异仅仅是在低潮与高潮时呈现的状态稍有不同而已,但是其却有着迥然不同的法律地位。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将低潮高地与领土主权进行比较,因为《海洋法公约》对低潮高地的明确规定仅限于领海宽度内,而一个低潮高地位于领海宽度之外是否可以成为领土取得的对象,将是一个很值得考察的问题。本部分首先对领土主权进行了概述,从国际法的原理对领土的定义和表现形式进行了相应的梳理;其次,对领土的取得方式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总结,对有关领土取得的相关国际法案例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有关低潮高地的国际法案例实践进行了梳理。领土的取得方式分为传统和现代两大类,对于传统的取得方式,虽然已经很少被用以证明相应问题,但是作为重要的参考证据仍然非常重要。现代的取得方式将会更加有利于解决领土争端问题,而且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条约、地图等相较于传统的先占和时效即更加容易被查明。在有关低潮高地的国际法案例实践中,国际法院或者仲裁庭等对于低潮高地的性质都未直接做出解释,对于相关问题也仅仅是一笔带过,因为其根据的相关公约和习惯法并没有就低潮高地的性质达成一致,低潮高地不能成为领土的观点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文章的第五部分主要是回到问题的产生背景上——南海仲裁案。首先,该部分对案件进行了简要的回顾,指明仲裁案件中涉及的我国相应的南海岛礁,对相应南海岛礁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岛礁的性质进行了判断;其次,该部分对南海断续线的地位和断续线对南海地位的影响进行了论述,在低潮高地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南海的地位和断续线的地位将尤为重要;最后,该部分对我国对南海岛礁的取得进行了相应的论述。
【关键词】:低潮高地 海洋法公约 法律地位 南海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3.5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论11-19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11-12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2-15
- 三、主要研究方法15
- 四、论文结构15-17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7-19
- 第一章 低潮高地概述19-27
- 第一节 问题的产生19-23
- 一、产生背景20-22
- 二、低潮高地的概念22-23
- 三、问题的产生23
- 第二节 国际公约中低潮高地的发展23-26
- 一、1930年会议24
- 二、第一次和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24-26
- 三、第三次海洋法会议26
- 本章小结26-27
- 第二章 《海洋法公约》中不同位置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27-35
- 第一节 领海内的低潮高地27-29
- 一、领海基线27-28
- 二、作为领海基线测算点的低潮高地28-29
- 第二节 领海外的低潮高地29-30
- 一、毗连区内的低潮高地29-30
- 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低潮高地30
- 第三节 低潮高地与《海洋法公约》中的其他制度30-34
- 一、低潮高地与岛屿30-33
- 二、低潮高地与岩礁33-34
- 本章小结34-35
- 第三章 低潮高地与领土主权35-43
- 第一节 领土主权概述35-36
-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方式36-39
- 一、传统方式36
- 二、现代方式36-39
- 第三节 低潮高地能否成为领土39-41
- 一、卡塔尔诉巴林案39-40
- 二、马来西亚诉新加坡案40-41
- 本章小结41-43
- 第四章 南海低潮高地43-54
- 第一节 仲裁案中的岛礁问题43-47
- 一、对相关岛礁的定性43-44
- 二相关岛礁的情况44-47
- 第二节 南海地位的影响47-51
- 一、对于南海地位的各种观点47-50
- 二南海地位对南海岛礁地位的影响50-51
- 第三节 南海岛礁的主权取得51-53
- 一、我国对南海岛礁的主权取得51-52
- 二、断续线对南海低潮高地主权的影响52-53
- 本章小结53-54
- 结语54-55
- 参考文献55-60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0-61
- 致谢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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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0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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