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论国际私法调整范围之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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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论国际私法调整范围之回归
学术前沿
2007.03
以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论国际私法调整范围之回归
□
沈
洵
200030)
(上海交通大学
摘
要
上海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密不可分。大国际私法说与
小国际私法说争论的焦点是统一实体私法的归属问题。在现有国际私法的理论框架已基本定型的情况下应该深化原有内涵,继续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维持调整方法的独特性,不宜扩大外延导致体系的庞杂,新的调整对象可以纳入新兴的尚未定型的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关键词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范围
关系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676-02
中图分类号:D97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是两国自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论的学科——就连最基本的它们自身的性质、范围乃至其名称或独立性都存在着争论。二者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与范围问题更是不同观点交锋的重要战场。如今这个问题争论得已不如当初一般热烈,一般国际私法教科书在提到这个问题时,不会花大量篇幅去介绍和评论各种观点,而是仅仅简要介绍一下两种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观点(广义的国际私法和狭义的国际私法),或者加上第三种观点(中义的国际私法),编者自己的评论极少,很难使读者发觉在这个问题曾经引起过多大的争论。争论似乎已经远去,然而分歧仍在。在学习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笔者深感此问题的重要性,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希望能为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完美建构略尽绵薄之力。
一方面,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于1987年在武汉大学召开年会及正式成立大会。会议期间,两个学会专门安排了一个半天的时间,由每个学会派出5位学者作为代表,对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直接的、充分的讨论,但没有达成任何共识。另一方面,该问题又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的国际私法学研究和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建立在不够坚实的基础上。
二、与其它问题的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其实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际私法学界的“大小”国际私法之争。在德国、瑞士、北欧各国及日本的学者看来,“所谓国际私法,从其固有的意义上讲,是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案件指定准据法的那种规范的总和”,亦即将国际私法的内容仅仅局限于冲突规范。而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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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培先生提出的“一机两翼”理论则指出:“国际私法就如同
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广义说与狭义说的争论。狭义说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D.Carreau)等人。广义说主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P.Jessup)、斯泰纳(H.J.Steiner)、杰克逊(J.H.Jackson)、洛文费尔德(A.F.Lowenfeld)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大国际私法”是目前国内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此观点为“以原有学科的内容的扩张来解决新问题(国际民商事、经济交往的扩大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大国际经济法”则是目前国内国际经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此观点可谓“以新学科来解决新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实际上等同于以下两个问题:
1.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什么?
2.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是什么?解决以上两个问题的任何一个,都可以说解决本文的论题,同时,想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的任何一个,又都回避不了解决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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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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