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3 16:39
本文关键词: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问题研究
【摘要】:“直接适用的法”这一理论被正式提出已有较长时间,但它仍是国际私法上最具争议的理论之一,源于各国学者纷纷从不同层面来阐述自己的见解,不断更新着该理论。“直接适用的法”在国家干预主义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诞生的,其产生目的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在理论上,“直接适用的法”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概念、内涵、性质界定以及判断标准上,如性质界定方面,主要涉及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之争、公法与私法之争、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之争。中国对该理论研究起步较晚,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对这种能够径直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范做出了明确定性,标志着该理论在中国立法层面上得到正式确立,当然法条中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本文将要重点论述的“直接适用的法”。然而,通过研究与分析强制性规定在中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我们不难发现有诸多疑问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解决,例如国内法中的所有强制性规定并非当然是“直接适用的法”、对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标准不清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矛盾、未明确外国“直接适用的法”能否得到内国法的认可问题以及一国两制下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问题等。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基础理论的探讨,其中主要涉及“直接适用的法”产生的历史成因、理论溯源、内涵扩展以及性质定位。第二部分是对“直接适用的法”与相关理论的厘清,包括该理论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与单边冲突规范、公共秩序、法律规避的区别,通过这些探讨以便更深层次地解读该理论。第三部分是“直接适用的法”在中国立法发展中的演进和缺陷,以及它在司法适用中的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通过在整合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完善该理论在中国立法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当然,为了使中国“直接适用的法”更加完善,要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前提下,紧跟国际私法发展的大趋势,让中国“直接适用的法”真正发挥维护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 直接适用的法 强制性规定 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序言10-11
- 一、“直接适用的法”概述11-17
- (一)“直接适用的法”的起源与形成11-13
- 1.“直接适用的法”的历史成因11
- 2.“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溯源11-12
- 3.“直接适用的法”的应运而生12-13
- (二)“直接适用的法”的内涵展述13-15
- 1.“直接适用的法”的含义13-14
- 2.“直接适用的法”的判断标准14-15
- (三)“直接适用的法”的性质之争15-17
- 1.公法与私法之争15-16
- 2.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之争16
- 3.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法之争16-17
- 二、“直接适用的法”与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17-20
- (一)“直接适用的法”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17
- (二)辨析“直接适用的法”与单边冲突规范17-18
- (三)辨析“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18-19
- (四)辨析“直接适用的法”与法律规避19-20
- 三、中国“直接适用的法”的嬗变与困境20-24
- (一)中国“直接适用的法”的立法阐释20-22
- 1.中国早期的立法体现20-21
- 2. 解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及其司法解释第十条21
- 3.中国“直接适用的法”的立法缺陷21-22
- (二)中国“直接适用的法”的实践阐释22-24
- 1.《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的实践现状22-23
- 2. 中国“直接适用的法”的司法窘境23-24
- 四、中国“直接适用的法”的再构建24-29
- (一)明确对外国“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态度24-25
-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直接适用的法”之解决路径25
- (三)统一“直接适用的法”的司法适用25-26
- (四)完善《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建议26-29
- 1.增设维护弱方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26-27
- 2.重新定位“强制性规定”术语27
- 3.明确“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27-28
- 4.《法律适用法》与司法解释的适用衔接28-29
- 结语29-30
- 参考文献30-32
- 致谢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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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加祥;;一个学理与实践中的难题——条约与协议在美国的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机理分析[J];太平洋学报;2012年03期
2 冰青,陈立虎;“直接适用的法”之解析[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01期
3 谭民;付文佚;舒e,
本文编号:84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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