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沿岸国在海域划界前应承担的相互克制义务
发布时间:2017-09-16 06:18
本文关键词:南海沿岸国在海域划界前应承担的相互克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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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一份政治文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第四、第五条被认为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确认,并引申出"相互克制义务"。然而,相较于划界原则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相互克制义务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但作为各方在划界协议达成前所应遵守的义务,其重要性依然存在。随着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逐步启动,该义务的重要地位逐渐凸显。因此,厘定该义务的概念及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南海沿岸国在海域划界前应具体承担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关键词】: 南海沿岸国 海域划界 相互克制义务 南海问题
【基金】: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与东盟睦邻关系的构建研究”(11BGJ029)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93.5
【正文快照】: 一、相互克制义务的国际法渊源“相互克制义务”(the obligation of mutualrestraint),亦被称为“禁止单边开发义务”(theobligation of abstention from unilateral develop-ment)。1它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第74/83条第3款后句“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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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6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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