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下的贸易政策:反倾销法抑或竞争法
发布时间:2017-09-22 04:07
本文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下的贸易政策:反倾销法抑或竞争法
【摘要】: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销售至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WT0的《反倾销协定》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从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反倾销措施在数量上快速上升,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政策中的标准工具。在各种国际贸易纠纷中,因为反倾销引起的贸易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而在WT0框架下,只有政府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制度已成为了贸易保护的工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于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中的“安全阀”,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中都保留了反倾销法,以起到维护市场秩序及保护本国利益的作用。但是在区域贸易中频繁的使用反倾销措施,也使其弊端慢慢显现,主要表现在:反倾销本身制度上存在缺陷,并没有考虑倾销行为的动机;反倾销的过程与结果存在不公平,对于倾销产生的损害界定、裁定、结果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反倾销要维护的是本国的竞争利益,保护的是竞争者而非竞争本身,这在追求经济一体化的区域贸协定中是很不可取的。据此,若想改善反倾销带来的弊端,就应该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取消反倾销法,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 目前,国际社会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主要类型有保留反倾销措施、取消反倾销法以及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在具体区域贸易协定中,NAFTA并未取消反倾销法,其独创在于设立区域反倾销事务协调机构;欧盟则是取消了反倾销法以统一的竞争法代替,并有一个超国家机构——欧盟委员会来进行执法工作;澳大利亚—新西兰模式是取消了反倾销法但并没有以统一竞争法代替而是协调了两国国内的竞争法。 反倾销法较之竞争法,在立法目的、实际效果、规制对象和功能上都存在区别与联系,但是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对于倾销行为一律的适用反倾销措施却会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从经济发展的整体角度来考虑,对区域内的自由贸易也是一种伤害。而竞争法则不同,在规制某种行为时会从多方面角度来考虑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减少对贸易区整体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因此,适用竞争法更符合区域贸易协定下整体经济发展的要求。欧盟和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中都取消了反倾销法,或以统一的竞争法代替或协调了国内的竞争法,可以看出,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中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大部分保留了反倾销措施,但在区域贸易协定签订后,成员国对华反倾销行动趋势基本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区域贸易协定的实施降低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反倾销成为了代替关税的保护手段。未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已经是必然的趋势。因此研究区域贸易协定中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具有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各个国家间的区域贸易协定也应重视这个问题。对此,我国在未来参与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设置反倾销制度,争取在区域内实现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同时在保护国内产业和促进贸易区经济发展方面取得平衡。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 反倾销 竞争法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6.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区域贸易协定下实施反倾销法的利弊11-18
- (一) 区域贸易协定下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优点11-13
- (二) 区域贸易协定下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弊端13-18
- 二、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措施的取舍18-23
- (一) 不同的观点18-20
- (二) 实践中的做法20-23
- 三、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比较及其优势23-31
- (一) 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比较23-25
- (二) 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的优势25-26
- (三) 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的实例评析26-31
- 四、中国参加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措施的安排31-41
- (一) 反倾销措施的类型31-33
- (二) 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对华反倾销现状33-35
- (三) 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的考量35-37
- (四) 从中日韩自贸区建设看未来中国参与自贸区反倾销措施的安排37-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7
- 致谢47-48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4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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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9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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