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质押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2 10:06
本文关键词:电子提单质押研究
【摘要】:与传统的提单相比较,电子提单的出现解决了许多传统提单存在的问题。在流转速度方面,电子提单比传统提单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在安全方面,电子提单减少了欺诈的可能性,,同时电子提单也使提单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加强。虽然电子提单是无形的,但也可以通过质押用于国际贸易当中的融资。文章主要是从质押的角度和《鹿特丹规则》的相关内容为切入点对电子提单进行研究。 文章主要采用了规范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提单质押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并将其进行归纳。在国际法层面上,主要关于电子提单条款都认可功能等价原则,为实现电子提单质押奠定了基础。但对于电子提单质押的具体运作规定还不够完善。各国内法对于电子提单质押的规定也不相同。并且相关法律规则非常简单而自明,往往只有寥寥数条,规定得很不全面且不系统,可以说是最低限度的立法。 电子提单的质押的实践主要有几种模式,分别是Cargo Key Receipt项目、Seadocs模式、CMI模式和Bolero欧洲电子提单计划。Seadocs这种模式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建立了一个由一家银行担任的登记中心。CKR项目下电子提单质押的运作并不成熟,在CMI模式下,私人密码是质押实现的关键。Bolero通过核心报文系统和权利注册系统加以运作,由独立的第三方担任登记方,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 《鹿特丹规则》对电子提单有一些新的突破性规定,从立法角度对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的性质予以确认,并首次提出的权利转让和控制方的定义为实现电子提单质押的重要基础。现代海上货物的发展也凸显出我国的立法上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更完善我国关于电子提单质押的规定。而在不同的价值要求的引导下,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会有差异,所以在这一部分涉及一些价值论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电子提单 质押 《鹿特丹规则》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6.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第1章 绪论9-16
- 1.1 题目来源及研究的背景和意义9-11
- 1.1.1 题目的来源9
- 1.1.2 题目研究的背景和意义9-11
- 1.2 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11-13
- 1.2.1 国外研究现状11-12
- 1.2.2 国内研究现状12-13
- 1.2.3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13
- 1.3 主要研究内容13-15
- 1.4 研究方法15-16
- 第2章 电子提单质押基本问题16-20
- 2.1 电子提单质押的由来16-17
- 2.2 电子提单质押法律基础17-19
- 2.3 本章小结19-20
- 第3章 电子提单质押的立法20-25
- 3.1 国际法层面20-22
- 3.1.1 《电子提单规则》20
- 3.1.2 《电子商务示范法》20-21
- 3.1.3 《鹿特丹规则》21-22
- 3.2 国内法层面22-24
- 3.2.1 英国 1992 年《海上运输法》22
- 3.2.2 南非《海运单据法》22-23
- 3.2.3 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23
- 3.2.4 美国《统一商法典》23-24
- 3.2.5 中国《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24
- 3.3 本章小结24-25
- 第4章 电子提单质押的实践25-33
- 4.1 电子提单质押的模式25-30
- 4.1.1 Seadocs 模式25-26
- 4.1.2 CMI 模式26-28
- 4.1.3 Bolero 欧洲电子提单计划28-30
- 4.2 电子提单质押实践中的问题分析30-32
- 4.2.1 电子化程度过低30
- 4.2.2 责任分配不均30-31
- 4.2.3 安全保障机制不够完善31-32
- 4.2.4 缺少法律强制力32
- 4.3 本章小结32-33
- 第5章 电子提单质押立法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33-40
- 5.1 《鹿特丹规则》对电子提单质押的突破33-34
- 5.1.1 明确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33-34
- 5.1.2 首次提出权利转让和控制方的概念34
- 5.1.3 建立纸质单据与电子单据的平行体系34
- 5.2 我国电子提单质押的立法评析34-36
- 5.2.1 电子提单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35
- 5.2.2 缺少电子提单质押的相关法律概念35-36
- 5.2.3 缺少对电子提单流转程序的规定36
- 5.3 我国电子提单立法的设想36-39
- 5.4 本章小结39-40
- 结论40-41
- 主要参考文献41-44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44-46
- 致谢4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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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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