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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第29条与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

发布时间:2017-09-26 21:24

  本文关键词:TRIPS协议第29条与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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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是否能够得到TRIPS协议的支持,不同国家态度不一,这取决于对TRIPS协议第29条是否能够涵盖该义务的不同解释。TRIPS协议第29条规定的是作为可专利性条件的专利公开充分性标准。发展中国家试图建立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的四项目标中,前三项与TRIPS协议第29条是兼容的。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了符合前三项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但其法律效力不同于公开充分性标准。为了实现该义务的法律目标,我国专利法应该予以修订,规定违反该义务而获得的专利权不予执行之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TRIPS协议第条 专利公开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专利法信息披露规则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8200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97.1
【正文快照】: 一、TRIPS协议下遗传资源披露义务的争议晚近十多年来,国际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争议是,对其发明的作出依赖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公开遗传资源来源以及提供事前知情同意(priorinformed consent,PIC)和惠益分享的证据。这引起了可专利性标准的国际大争论。从本质来看,

【共引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杨远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模式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谢文涛;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2 顿冬梅;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研究[D];湖南大学;2007年

3 詹艳;析传统知识之法律保护[D];湖南师范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92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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