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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下适航义务的地位

发布时间:2017-09-27 01:32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下适航义务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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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中适航义务的地位为研究对象,适航义务的地位一方面决定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决定着承运人和索赔方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海商法》没有明确适航义务的地位,这使得承运人责任制度缺乏内在的有机联系,实践中承运人就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不断。本文第一部分指出船舶适航是海上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前提,适航义务从租船合同中的必备条款逐步发展为严格的法定义务,现代海商法所确立的“适航之注意义务”缓和了“绝对适航义务”或“适航能力担保义务”。本文第二部分指出适航之注意义务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义务群中的法定从给付义务。适航义务同管货义务是承运人法定的基本注意义务,适航义务的履行是承运人援引“不适航”免责的先决条件,在承认适航义务“首要义务原则”的基础上,适航义务的履行是承运人援引免责事由的先决条件。本文第三部分认为在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中,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船舶潜在缺陷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有着紧密的联系。船舶潜在缺陷免责是适航义务的补充,《海牙规则》所创设的由适航义务、管货义务同免责事由所构成的有机体系赋予了适航义务一定的先决地位。本文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研究认为既有肯定适航义务先决地位的制度构造,也有质疑适航义务先决地位的制度构造,而《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则突出体现了大陆法系理论背景下适航义务制度构造的特色。《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反映出承运人责任国际立法的新趋势。本文第五部分指出我国《海商法》应当明确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为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群中的法定从给付义务,将不适航、违反适航义务和免责事由构建成有机的整体,在要求不适航和货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重新设定适航义务的地位。
【关键词】:国际海运承运人 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免责事由 先决条件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3
  • 第1章 适航义务的历史嬗变13-25
  • 1.1 中世纪海法中的法定适航义务13-16
  • 1.1.1 《罗得海法》对船舶适航性的关注13-14
  • 1.1.2 《奥列隆惯例集》中的法定适航义务14-15
  • 1.1.3 《康索拉多海法》中的强制性适航义务15-16
  • 1.2 绝对适航义务的形成与发展16-20
  • 1.2.1 普通法下的绝对适航义务17-18
  • 1.2.2 大陆法系下的适航能力担保义务18-20
  • 1.3 绝对适航义务的缓和20-22
  • 1.3.1 《哈特法》对绝对适航义务的缓和及其影响20-21
  • 1.3.2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对适航能力担保义务的调整21-22
  • 本章小结22-25
  • 第2章 适航义务的性质分析25-36
  • 2.1 适航之注意义务25-30
  • 2.1.1 适航之注意义务的法律内涵25-27
  • 2.1.2 国际海运承运人义务群中的适航义务27-28
  • 2.1.3 适航义务与过错责任28-30
  • 2.2 适航义务的先决性30-35
  • 2.2.1 适航义务先决性的法律分析30-31
  • 2.2.2 适航义务首要性的法律分析31-35
  • 本章小结35-36
  • 第3章 适航义务在《海牙规则》式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的地位36-54
  • 3.1 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的关系36-45
  • 3.1.1 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的一般关系36-41
  • 3.1.2 船舶适航性与积载不良41-42
  • 3.1.3 货舱适货性与管货过失42-45
  • 3.2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与免责事由的关系45-52
  • 3.2.1 不适航与航海过失免责46-48
  • 3.2.2 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免责48-49
  • 3.2.3 不适航与船舶潜在缺陷免责49-52
  • 本章小结52-54
  • 第4章 比较法视野下适航义务的制度构造及其地位54-66
  • 4.1 肯定适航义务先决地位的制度构造54-56
  • 4.1.1 《哈特法》下适航义务的先决地位55
  • 4.1.2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适航义务的先决地位55-56
  • 4.2 质疑适航义务先决地位的制度构造56-57
  • 4.3 大陆法系独具特色的适航义务制度构造57-61
  • 4.3.1 《德国商法典》中适航义务的制度构造及其地位57-59
  • 4.3.2 《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下适航义务的制度构造及其地位59-61
  • 4.4 《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地位的转变61-65
  • 4.4.1 《汉堡规则》对适航义务的“取消”与“保留”61-62
  • 4.4.2 《鹿特丹规则》构建的适航义务制度及其定位62-65
  • 本章小结65-66
  • 第5章 我国《海商法》中适航义务制度重构与再定位66-75
  • 5.1 我国《海商法》中适航义务制度构造的现状与未来66-73
  • 5.1.1 我国《海商法》中适航义务的制度构造66-67
  • 5.1.2 我国《海商法》适航义务地位不明带来的实践问题67-69
  • 5.1.3 我国《海商法》中适航义务先决性的分析69-71
  • 5.1.4 我国《海商法》中适航义务制度构造的发展方向71-73
  • 5.2 未来《海商法》修改契机下适航义务的重新定位73-75
  • 结论75-79
  • 参考文献79-87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87-88
  • 致谢88-89
  • 作者简介8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杨树明;郭东;;事实与法律之间——论船舶适航义务的涵义及判断标准[J];法学杂志;2006年05期

2 沈健;陈敬根;;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中的首要义务[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02期



本文编号:92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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