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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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国际法
第26卷第6期
2008年11月政法论坛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26,No.6 Nov.2008
国际私法的秩序、正义及其衡平
邢 钢
摘 要:以法律一直致力追寻的秩序与正义双重价值为切入点,序与正义的寻求是一种全新的视角。,法发展所体现的是对正义的渴求。但是,从当代国
,,而是要寻求秩序和
;正义;衡平
引言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较高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
诚如我们所知,秩序与正义是人类的两种价值追求。对秩序的追求导致了人们对规则的渴望。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有形或无形的规则。确定规则的目的就在于反对和防止无序状态。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性规则,法律在整合社会、使之有序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被认为是人类规范社会生活过程中最伟大的发现之一。对正义的追求导致了人们对平等自由与公正原则的尊崇与确信。法律对上述两个原则的保障正是人们对正义的渴求付诸实施的具体步骤。因此,“秩序与正义是两大最重要的法律目标”。秩序所关注的是建构人的行动或行为的模式,而且只有使今天的行为与昨天的行为相同,才能确立起这种模式。这样,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便是这种模式的内在要求。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秩序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社会的形式,正义则是理想社会的实质。二者在人们适用法律之行为中的具体化,便体现为秩序价值与实体正义。
法律的遂行这一过程本身,体现了秩序价值,经由这一过程,应当促成实体正义的实现。这正是人们希冀的理想状态。但这一推理并不总是顺理成章的;法律固有的属性往往会使秩序价值与实体正义之间发生背离。这是因为一般性的规则是以类似提取公因式的归纳方法形成的,所针对的是普遍情况。而社会关系的无限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某一同类情况中个案所具有的特殊性必将是层出不穷的。这种特殊性将使一般性规则应对无力。特殊性问题使一般性规则的一味使用显得僵化而难以真正符合社会要求;秩序价值和实体正义的对立便出现了。
秩序价值与实体正义的冲突,是法律特性决定的在法律适用中的难解之惑。亚里士多德在2300
多作者简介:邢钢,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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