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SCM协定》下“公共机构”认定
本文关键词:论《SCM协定》下“公共机构”认定
【摘要】:自从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近几年,许多国家纷纷发起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严重削弱了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优势。“公共机构”的认定是确定补贴存在的前提,因此在反补贴调查中,如何判断某一实体是否为“公共机构”就显得尤其重要,但由于各国立法和WTO法律规则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关于“公共机构”的定义,至今在判例实践领域,WTO成员的操作标准仍存在很大差异。2011年,“中美双反案”WTO上诉机构裁决报告正式公布,专家组提出的“公共机构政府控制论”遭到上诉机构的否定,而中方的观点在结论上获得肯定。 但是在欣喜之中,我们仍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警惕的心思,要能够看出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中的相关法律判断,其实存在重大法律隐患,如果我们轻视这些法律隐患,那么就会加大我国国有企业和银行在日后的国际争端中被认定为“公共机构”的可能性。本文以“反补贴规则中‘公共机构’认定”为题,阐述和探讨WTO及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本文通过研究DS437、DS379案和WTO以往类似案例,探讨和对比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如加拿大、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公共机构”认定的操作标准和程序,分析和梳理出两个最为典型的分析方法,如“政府控制法”和“政府职能法”,专家组在D379案便是采用前一种方法认定公共机构,而上诉机构则适用后一种方法;美国没有一成不变的认定方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案例适用的方法也不一样,典型的方法有“股权大多数分析法”、“五要素分析法”等;文章末尾在整合这些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提高自身论辩水平,积极主动应诉等方面尽自己绵薄之力。与此同时,得出结论,中国出口产品之所以频繁遭遇反补贴调查,原因在于某些发达国家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不顾公平贸易原则,就以严苛的标准认定公共机构,进而贸然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对此,我国不应该一味沉默忍让,而是要及时表明态度,积极主动应诉,努力改变在反补贴调查中国有企业和银行面临的困境,并呼吁国际社会在认定公共机构时采取更为宽松的标准。本文开篇第一章,笔者先介绍最新案例DS473案,然后从DS379案例出发,分别阐述了中国、美国、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认定的看法,并整合各方观点及分析得出自己的想法;第二章主要比较WTO关于“公共机构”的主要两种认定标准,“政府控制分析法”和“政府职能分析法”,并对这种两种标准展开仔细的阐述与剖释;第三章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与地区采取的公共机构认定标准和具体认定方式、程序等,探讨这三个国家在具体案例的处理情况,并评析其做法,得出借鉴经验,为下文提出具体建议埋下伏笔;第四章中,笔者归纳与总结我国从DS379案获得的经验与教训,并指出我国在相关方面的不足之处,最后就日后如何提高我国应诉能力和促进我国经济贸易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国际贸易复杂多变,各国情况参差不齐,国际社会很难在短时间内对于“公共机构”的认定取得一致的看法,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积极主动去关注和解决这个问题。希望在探讨WTO及相关案例和总结主要国家做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能够提出有益的建议,帮助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走出困境,迈向世界,推动我国外贸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公共机构 反补贴 国有企业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6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引言9-13
- 一、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10
- 三、文献综述10-11
- 四、主要研究方法11
- 五、论文结构11-12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2-13
- 第一章 “公共机构”的认定争议13-24
- 第一节 DS437案13-15
- 一、DS437案情13-14
- 二、评析14-15
- 第二节 DS379案15-24
- 一、案情简介15-16
- 二、中美双方争议16-20
- 三、专家组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及理解20
- 四、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及理解20-22
- 五、案件评析22-24
- 第二章 WTO中关于“公共机构”认定标准比较24-32
- 第一节 政府控制标准24-28
- 一、政府控制标准的提出24
- 二、政府控制标准的内容24-26
- 三、政府控制标准的论证过程26-28
- 四、政府控制标准的适用28
- 第二节 政府职能标准28-32
- 一、政府职能标准的提出28-30
- 二、政府职能标准的内容30
- 三、政府职能标准论证的过程30-31
- 四、政府职能标准的适用31-32
- 第三章 主要国家与地区反补贴法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与实践32-42
- 第一节 美国反补贴法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与实践32-35
- 一、美国反补贴法对“公共机构”的规定32
- 二、传统的实践分析方法32-33
- 三、“五要素分析法”33-34
- 四、美国商务部认定公共机构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34-35
- 第二节 加拿大反补贴法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与实践35-38
- 一、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对“政府”的规定36
- 二、加拿大对“公共机构”的认定实践——政府控制分析法36-38
- 第三节 欧盟反补贴法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与实践38-42
- 一、欧盟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由“三要素”过渡到“政府控制分析法”38
- 二、欧盟对“公共机构”的认定实践及其分析38-42
- 第四章 我国在DS379案中的教训与启示42-48
- 第一节 我国在DS379案中的教训42-43
- 第二节 我国的应对策略43-48
- 结语48-50
- 参考文献50-53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3-54
- 致谢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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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5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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