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国籍国对公司的外交保护资格
本文关键词:论股东国籍国对公司的外交保护资格
更多相关文章: 公司 外交保护 股东国籍国 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院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对公司实施外交保护的国家应当是公司的国籍国,而不是股东国籍国,这在国际法院所审理的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得到了确立,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股东国籍国的外交保护资格开始越来越多地得到支持。在各种方案中,比较可行的是将股东国籍国保护作为公司国籍国保护的例外情况。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努力下,这种例外情况的轮廓开始逐渐清晰,但是在细节问题上仍然存在值得推敲的地方。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 外交保护 股东国籍国 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院
【基金】: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对海外国民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10HZK025)、华东政法大学新进博士科研启动资助项目“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项目号J51103)资助
【分类号】:D99
【正文快照】: 公司不同于自然人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它的背后存在同样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股东。于是,要求允许股东国籍国在公司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其实施外交保护的呼声不绝于耳。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Barcelona Traction,Light and Power Company,Limited)中,否定了股东国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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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7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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