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沉船文物打捞上岸后的处置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7-10-06 11:10
本文关键词:“区域”沉船文物打捞上岸后的处置问题分析
【摘要】:"区域"沉船文物被打捞上岸后的处置问题不太明朗。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表明如果"区域"沉船文物存在来源国、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应当优先考虑这些国家保存或处置沉船文物的权利;如果存在可辨认的物主,那么物主对该沉船文物仍享有所有权。实践中,如果由美国法院来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国家船舶和财产,中国应主张国家财产扣押豁免以排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打捞物对中国有主权利益以促使法院将打捞物交由中国政府保管;对于私人船舶和财产,中国可通过支付打捞报酬以恢复对沉船文物的处置权利。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区域 沉船文物 国际公约 美国法院
【分类号】:D993.5
【正文快照】: 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水下呼吸器、声波定位仪等一系列装置,使得对深海底沉船文物的定位和打捞成为可能,[1]从而引发了对海底沉船文物被打捞上岸后的处置问题的关注。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领海海底沉船文物的处置,然而对于“区域”①沉船文物打捞上岸后的处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杨树明,郭东;“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之争——文物返还问题探析[J];现代法学;2005年01期
2 谢新胜;;国际海底沉船文物打捞争议的解决路径——以美国“奥德赛”案的审理为视角[J];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03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汪U,
本文编号:9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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