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7-10-07 00:07
本文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摘要】: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实施,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到目前为止关于治理腐败最完整且最具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对腐败犯罪的界定、腐败利益的剥夺及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的严谨规定,不仅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法律指南,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长远策略。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六条的要求,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但是,作为典型的贿赂犯罪,也是腐败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行贿这一极富感染性的“病毒”当前正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肆意蔓延,而且极具社会宽容度,人们对受贿者深恶痛绝,对行贿者却不乏同情。但是,正是由于行贿者的不断出现,不断地用“糖衣炮弹”攻击受贿者,使得受贿者难以承受诱惑而走向堕落,因此,在打击受贿者的同时必须追本溯源严惩行贿者。为阻断贿赂源头,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跟进,于2010年5月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确立了“严惩行贿罪”的目标。然而,,由于我国刑事实体立法对行贿罪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仅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相脱节,而且已无法满足惩治现实中各种情形的行贿行为的需要。 本文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关于“贿赂本国公职人员”的规定为切入点,与我国《刑法》中关于行贿罪的规定进行对比,结合司法实践,从贿赂的内容、行贿人的主观目的、行贿的客观行为、刑罚体系的完善四个方面对现行行贿罪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降低行贿罪入罪标准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结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贿赂内容 不正当利益 刑罚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7.9;D924.392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一、 关于贿赂内容的规定与立法选择10-17
- (一) 我国关于贿赂内容的立法沿革10-11
- (二) 部分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关于贿赂内容的立法规定11-12
- (三) 我国扩大贿赂内容立法的必要性12-15
- (四) 关于扩大贿赂内容的立法建议15-17
- 二、 关于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目的的分析及取舍17-24
- (一) 我国关于行贿人行贿目的的规定17-18
- (二) 关于“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8-21
- (三) 取消行贿罪构成要件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要性21-23
- (四) 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目的立法建议23-24
- 三、 对行贿行为表现形式的分析与完善建议24-27
- (一) 部分国家关于行贿行为方式的规定24
- (二) 扩大行贿行为方式的必要性24-26
- (三) 扩大行贿行为方式的立法建议26-27
- 四、 完善刑罚结构,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27-34
- (一) 我国对于行贿犯罪的惩治现状及产生的原因27-29
- (二) 我国关于行贿罪的刑罚适用与法定刑存在的问题29-31
- (三) 关于行贿罪的刑罚体系的完善建议31-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8
- 致谢38-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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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8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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