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设立情事变更制度的意义——以法经济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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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5期 1 2 0 0 9年 l 0月 沈 阳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OF S HENYANG UNI VERS TY I Vo . 1 No 5 12 . . Oc . 20 0 9 t 文 章 编 号 :10 —2 5 20 )50 2 —3 0 892 (0 9 0 —0 80 论我
国合 同法 设 立情 事变 更 制 度 的意 义 — — 以法 经 济学 视 角 陈 雅 凌 ( 西 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广 西 桂 林 广 5 10 ) 4 04 摘 要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 在厘清该制度相关理论 的基础上 , 以法经济学视 角 , 从科斯第 二定理 、 理性 人理论和效益最大化原则等方面论证了我国合 同法设立 情事变更制度 的重要 意义。指出该制度 的设 立是国 家法律对合 同当事人权利 的正确配置 , 有利 于理性人主观能动性 的充分发挥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实现。 关 键 词 :合 同法 ; 情事变更 ; 科斯第二定理; 理性人理论; 效益最大化原则 文献 标 识 码 :A 中 图分 类 号 :D 1 F48 合 同又称 契 约 , 指 平 等 主体 的 当事 人 之 间 是 根据一 定的条 件 为达 到 一 定 的 目的 , 经过 平 等 协 商 达成合 意后 , 确立 、 更 、 变 终止 民事权 利 义务 关 充分 发挥和社 会效 益最 大化 的实现 。 一 、 情事变更 系的法律行 为 。可 以看 出 , 同 的成 立 是有 一 定 合 的条件和基 础 , 果是 要 达 到一 定 的 目的。但 是 结 在市场 经济 条件 下 , 会生 活 的 变化 是 非 常迅 速 社 的, 因此人们 不得 不 考 虑 当合 同赖 以成 立 的条 件 情事变更 又 称情 势 变 更 , 是指 合 同赖 以存 在 的基 础和条 件 , 因不可 归责于 当事人 的事 由 , 发生 了合 同订立 时所 不 能 预料 的变更 ,, 使合 同的履 行 显失公 平和背 离 诚 信原 则 , 而 认定 原 合 同应 有 从 相当 变 更 的一 种 规 范 或 制 度 l 。其 构 成 要 件 j 是 : 必须有 情事 变更 的事实发 生 ; ① ②情事 变更在 发 生变 化 , 同 目的难 以达 到 时 , 如 何应 对 , 合 该 合 同法该 如何调 整 , 学理 上 将 之称 为 “ 事 变更 ( 情 制 度 ) 。面对 由于合 同法未 设立情 事变更 制度 而带 ” 来 的 司法 实 践 尴 尬 , 学 者 们 的 呼 吁 下 , 国在 在 我 时间上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 债权债务关 系 消灭 之前 ; 情事 变更应 当是 当事人 未预见 , ③ 而且 也不 可能 预料得 到 ; 情 事变 更 是 因 为不 可 归责 ④ 于 当事人 的事 由引起 的 ; 因为情事 变更 , ⑤ 如果发 《 高人 民 法 院关 于 适 用 ( 最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若 二 》 以下 简称《 释》 中设 解 ) 立 了情事 变更 制度 。其第 二十六 条规定 :合 同成 “ 立 以后客观情 况 发生 了当事人在 订立合 同时无 法 生 当初 的法 律效果 , 显然于 一方 当事人 不公平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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