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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保险法中的消费者保护——以保险合同法总则为重点

发布时间:2019-02-24 18:55
【摘要】:《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Abstract]:The latest revision of Germ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 and China's Insurance Law embodies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The principle of Germ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 has abandoned the insurance policy model and adopted the application mode or invitation mode. It improves the guidance duty and information obligation of insurer and middleman in an all-round way, enhances the transparency of insurance, prescribes the way of fulfilling the obligation in writing and the obligation of documentation between insurer and middleman, which helps to reduce the difficulty of proof. It establishes the right of withdrawal of the policy holder, gives up the principle of total ownership in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and adopts the rule of proportion, which greatly improves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Although China's new Insurance Law has improved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unsatisfactory aspects. The specific regulations of the Germ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ovide us with a good reference.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分类号】:D922.284;D951.6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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