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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权及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0 09:31
【摘要】:《合同法》第108条移植了英美法的先期违约制度,是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一大完善,, 但对先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权未作具体规定,各国法律对此也规定不一,存在不同理解。本文将先期违约 与不安抗辩的法律救济权进行比较,对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了检讨。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张谷;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比较[J];法学;1993年04期

2 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1995年02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眭鸿明;再论法人所有权的立法价值——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所引发的思考[J];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02期

2 章礼强;汪文珍;;市民社会、(市)民法及其构建论略[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6期

3 章柏杨;;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03期

4 毛传杰;略论表见代理[J];安康师专学报;2005年03期

5 苏敏;;关于现代身份权性质的重新认识[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8期

6 蒋连舟;;隐私权崛起原因及民事立法之完善[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7 朱晓U

本文编号:253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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