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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发布时间:2019-09-22 08:14
【摘要】:在以往的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当中,为了保护合同守约一方的权益以及维护合同的稳定性,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主动违约的一方都不能提出解除合同,而遵守合同一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时有权利可以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但是,随着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也越发繁复,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变化,合同一方并非出于恶意,而是情势发生变化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由于法律规定没有随之更新,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违约方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时却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出现合同既无法解除也无法继续履行的僵死状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追求,法律不应当只保护合同守约一方的权益不受侵害。上海某公司与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但因上海某公司是合同的违约一方,法律没有规定其是否能够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对该案的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出现分歧,但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上海某区法院的支持,这是合同解除制度中一个新的重大的突破。基于该案例,本文想要深层剖析法律是否应当赋予合同违约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研究在何种情况下,违约一方可以实现该权利。本论文总共分为四部分来写作。第一大部分主要介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理论和司法现状,并通过一个实践案例来引出对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思考,后分别介绍了我国现有的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以及国外的相关理论。第二大部分主要是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分析,由于违约方继续履行成本过高,法院判决继续履行会面临执行困难,实际履行原则在立法上也存在瑕疵,所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亟待立法。第三大部分主要分析了赋予合同违约一方解除权的立法价值,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是社会公平、效率原则、意思自治的体现。最后一部分对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立法可行性做了研究分析,主要剖析了违约一方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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