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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抵销抗辩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7 12:21
【摘要】:抵销,作为债的一种消减方式,其功能与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莫不承认此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抵销权在诉讼上的行使却没有相关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都出现了被告始于诉讼中利用实体法抵销权作为防御方法,主张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程序立法的空白导致了我国法院在处理此情形时方法不一,大多数法院都采取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按照反诉处理等方式,即便是同意以抗辩模式受理的法院,在运用抗辩模式时也存在很多问题。诉讼上抵销抗辩制度的立法空白,不仅阻碍着抵销制度功能的发挥,还损害着当事人的权益,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制度未立,理论先行,故本文以“论诉讼上抵销抗辩”为题,,对诉讼上抵销所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论述,希望为我国诉讼上抵销抗辩的立法做好理论准备,为我国诉讼上抵销抗辩的司法实务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诉讼上抵销抗辩的概述。首先明确抵销的概念,然后对诉讼上抵销抗辩的含义、类型和功能进行充分的考察与分析。本部分在对诉讼上抵销抗辩进行定义时,严格将其与诉讼外抵销抗辩做了区分,诉讼上抵销抗辩是被告始于诉讼中利用实体法抵销权作为防御方法,主张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其存在单纯的诉讼上抵销抗辩与预备的诉讼上抵销抗辩两种类型,具备着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进而保证当事人平等的功能。 第二部分探讨诉讼上抵销抗辩的性质。由于诉讼上抵销抗辩处于实体法与诉讼法两法领域的交错地带,是否能将其性质简单界定为私法行为或诉讼行为?不同的学说,就意味着对诉讼上抵销抗辩的不同定性,因此在对比各学说的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采取私法行为说,但其发生实体法抵销效果,必须以“被告的诉讼上抵销抗辩必须在诉讼上合法”为条件。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诉讼上抵销抗辩应符合的要件。基于诉讼上抵销抗辩应定性为修正后的私法行为说,故笔者在该部分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元论”出发,系统阐述诉讼上抵销抗辩应具备的实体法要件与诉讼法要件。其中实体法要件主要应具备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相同、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不能抵销的情形;诉讼法要件主要是从主体要件、程序要件以及时间要件来进行探讨。诉讼上抵销抗辩能否由原告主张,诉讼上抵销抗辩的适用是否受管辖的影响,诉讼上抵销抗辩能否在第二审程序,诉讼上抵销抗辩在何时主张才适时是诉讼法要件部分的重点讨论内容。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诉讼上抵销抗辩具有的效力。此部分主要论述诉讼上抵销抗辩从一经主张所产生的效力,到裁判不同阶段不同情形应具有的效力,其中一经主张具备的效力主要论述其是否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经裁判阶段主要论述其是否发生诉讼系属的效力以及与既判力的关系,以此来将诉讼上抵销抗辩与实体法基本理论与程序法相关问题进行衔接,形成有关诉讼上抵销抗辩的系统理论体系。 第五部分主要是探讨我国诉讼上抵销抗辩的现状及所处困境,我国的诉讼上抵销抗辩的立法现状是实体法立法简单模糊,程序法立法空白,而司法现状是被否定与限制。诉讼上抵销抗辩的现状显示了其处于司法适用环境受限制,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困境之中,由此笔者在结合本文第三、第四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应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对诉讼上抵销抗辩进行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6;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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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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