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9-10-11 14:49
【摘要】: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一定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与否亦非认定这种合同类型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仍然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此定性与定位利大于弊。作为立法论,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宜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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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7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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