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之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5 16:00
本文关键词:合同解除之实务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实现缔约时的预期利益,为了不让僵化的合同绑架当事人,有必要将合同的法锁打破,使当事人从原合同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这是设置合同解除制度的初衷。我国现行立法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方式以及法律效果等规定得相对过于原则和笼统,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时缺乏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本文引用作者裁判或者阅读的案例,从法律实务的角度,重点讨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方式以及法律效果等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合同解除制度,现行立法框架下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等三种解除类型。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使就责任分担有分歧,除非有特别约定的,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均属于单方解除,要求必须具备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而且要求解除权人依照一定程序和方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具有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的双重性质,个案中属于哪种性质取决于合同解除的具体程序。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仅非违约方可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均有解除权。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轻微违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二部分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约定解除条件是由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但往往需要对解约条款进行解释。约定不得解除的解约条款,应解释为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除可以协议解除外,当事人仍享有法定解除权,不宜视为对法定解除权的提前放弃。适用格式合同中的解约条款,还须遵循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法定解除条件是由法律规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仍是一项复杂艰难的任务,应先审查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条件,再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第三部分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通知解除模式,并且变通地规定了异议条款,同时司法解释已确立裁判解除模式的地位,另外司法实践中对于裁判解除模式已经普遍接受,这一方面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宥于目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因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逾期则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第四部分是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采取了比较灵活的规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返还请求权是恢复原状的典型形式,其性质应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不再发生返还原物的法律后果,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同时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利益范围内赔偿损失。
【关键词】: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发生条件 行使方式 法律效果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一、合同解除概述11-21
-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类型11-16
- (二)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16-19
- (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19-21
- 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条件21-28
- (一)约定解除权的发生条件21-23
- (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条件23-28
-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28-36
-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28-33
-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33-34
- (三)合同解除的时间34-36
-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36-41
- (一)协议解除的法律效果36
- (二)单方解除的法律效果36-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4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4-45
- 致谢4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陈龙业;宋韦韦;;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适用中的争议问题探讨[J];人民司法;2014年15期
2 蔡立东;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05期
本文关键词:合同解除之实务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6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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