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类型化研究及其判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7-25 11:00
【摘要】:继最高人民法院对被称为中国“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做出终审判决后,对于其中关于对赌条款的判决结果,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引发了不小的讨论。此后,尤其是2014年以后,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蓬勃发展,由此引起的关于对赌协议履行纠纷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并且该类纠纷已呈现出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趋势。在我国法律规则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现有裁判案例的参考价值,笔者利用现有的裁判案例,对对赌协议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归纳出相关争议焦点及其裁判要旨。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厘清对赌协议的概念,通过与美国并购交易中的Earnout机制进行对比来探究我国对赌协议的本质,指出对赌协议是在中国环境下特有的一种投资工具。第二章通过分析、归纳整理而出的案例,将对赌协议进行类型化分析。如,根据对赌协议的标的,其可分为上市对赌和业绩对赌;根据对赌方式来分,其可分为现金补偿/股权补偿类对赌和股权回购类对赌。通过对案例的类型化整理和对比,总结出我国法院针对同一类型的对赌纠纷的审判要旨。第三章主要围绕裁判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问题,分别从公司法角度(资本维持原则和债权人保护机制)以及合同法角度(合同无效与意思自治)来论述对赌协议与我国法律规则的冲突与融合。第四章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从法经济学角度,对我国市场环境下对赌协议产生和发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指出对赌机制是信息不对称与代理成本的选择,也是我国投资环境下投融资双方的合理需求。此外,为对赌协议在我国更好地发展、融合提出相关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2
本文编号:2769740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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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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