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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8-23 09:23
【摘要】:利益平衡这一价值取向在保险合同发整体之中是一个普遍的价值追求。但是,由于射幸性、技术性和附合性这三个保保险行业自身的特殊性质,保险合同的许多具体规则,在实践中保险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通过法律赋予其的强制力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干预,通过赋予保险人和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此通过二次加工来修正利益失衡的这一现象,继而实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我国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很多问题需要重新进行审视,本文立足于对我国目前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现状的反思,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针对我国《保险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修正意见并进行探讨。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价值分析法等方法较为全面的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则进行深入分析,试图对利益平衡进行矫正以实现司法和立法的完善。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一般探析。重点是对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剖析,指出其立法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价值基础)和对价平衡原则(也是直接依据)。 第二部分对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现存不足进行剖析,包括对保险人法定解除制度的剖析、投保人法定解除制度的剖析以及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规范缺乏体系、不统一进行剖析,其中重点对保险人部分进行详细论述。 第三部分主要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分类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第四部分结合前述各章的理论分析,在肯定2009年我国《保险法》修改的进步性的前提下,指出还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4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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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秀华;海上保险法视角下联合保险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8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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