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诉嵩县电业局、木札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04-0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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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谈起借贷,没人感到陌生,我国古时就有对借贷的相关规定,如西周时期的傅别,如今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借贷的方式、种类、意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近几年来,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民间借贷家喻户晓,随之而来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更是逐年剧增,学界对民间借贷的热议也一直不曾间断。本文的研究核心就是围绕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民间借贷案件常见的企业间借贷,借贷主体认定,高利贷,连带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归纳总结。文章选择从马红诉嵩县电业局、木札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入手,运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案例分析方法,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建议,以期民间借贷的发展早日步入有序的正轨。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正文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回顾,简要概括了案件当事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内容,上诉人上诉理由与被上诉人答辩内容,二审法院掌握的案件情况、判决理由及判决内容,通过这样的简介,还原了案件过程,为下部分的争议概括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二部分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争议。一是案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还是企业间借贷,一种意见认为案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马红具有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另一种意见认为马红不是债权人,案件性质是企业间借贷。二是本案中同时支付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是否构成高利贷,一种意见认为合同约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已经是违法高利贷行为,另外,如果同时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30%违约金,与合同法的损失弥补原则背道而驰,也是违法高利贷;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合同的约定,除依据利率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应对其调整外,其他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认为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和30%违约金,不违反合同法规则,不属于高利贷。三是嵩县电业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不发生债权债务转让的结果,嵩县电业局不负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对外的效力,马红可以依此请求木札岭公司及嵩县电业局承担连带责任。第三部分有的放矢,针对总结出的争议焦点,综合运用法学与经济学理论知识,深入分析民间借贷的概念,企业间借贷的现状,本案借贷主体的认定,高利贷的界定与利息的计算,连带责任的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本案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以对马红诉嵩县电业局、木札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分析为基础,运用法理学相关理论知识,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角度,针对本案中涉及到的民间借贷问题,提出若干法律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息 高利贷 连带责任 法律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0.5;D923
【目录】:
- 内容摘要6-8
- Abstract8-10
- 引言10-11
- (一)选题意义10
- (二)研究综述10-11
- 一、案情回顾11-14
- (一)当事人11
- (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1-12
- (三)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判决内容12
- (四)上诉人上诉理由与被上诉人答辩内容12-13
- (五)二审法院判决理由及判决内容13-14
- 二、案件的核心争议14-16
- (一)案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还是企业间借贷14-15
- (二)本案支付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是否构成高利贷15
- (三)嵩县电业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15-16
- 三、有的放矢,,焦点分析16-27
- (一)民间借贷与企业间借贷的界定16-19
- (二)高利贷与利息的计算19-23
- (三)连带责任的认定23-27
- 四、对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建议27-30
- (一)追根溯源,完善立法工作27-28
- (二)能动审判,推进司法工作28-29
- (三)合理分工,加大执法力度29
- (四)普教法律,倡导全民守法29-30
- 结语30-31
- 参考文献31-34
- 致谢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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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马红诉嵩县电业局、木札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8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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