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3 14:45
行政合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行政合同中包含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同时合同双发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存有矛盾冲突。行政合同本质是保障公共利益,多数国家采用在行政合同中赋予行政主体特权,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私人利益侵害。但行政主体特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天然侵略性,需要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对权力进行控制。我国目前社会实践中行政合同是普遍现象,急需结合中国国情,在立法上将权力法律化同时构建完整的权力控制制度。以在行政合同中保障双方利益。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7,(19)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的存在合理性
二、对我国行政主体特权制度构建的启示
三、我国目前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制度构建缺陷
(一) 立法上缺乏行政主体特权的厘定
(二) 缺少程序上弱化行政主体特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陆行政合同的审查现状与困境[J]. 郑春燕. 浙江社会科学. 2014(11)
[2]论行政合同中的“隐形”主体[J]. 徐肖东. 福建法学. 2014(01)
[3]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违约责任问题研究[J]. 杨云山. 知识经济. 2013(10)
本文编号:3016687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7,(19)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的存在合理性
二、对我国行政主体特权制度构建的启示
三、我国目前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制度构建缺陷
(一) 立法上缺乏行政主体特权的厘定
(二) 缺少程序上弱化行政主体特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陆行政合同的审查现状与困境[J]. 郑春燕. 浙江社会科学. 2014(11)
[2]论行政合同中的“隐形”主体[J]. 徐肖东. 福建法学. 2014(01)
[3]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违约责任问题研究[J]. 杨云山. 知识经济. 2013(10)
本文编号:301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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