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3 14:45
  行政合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行政合同中包含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同时合同双发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存有矛盾冲突。行政合同本质是保障公共利益,多数国家采用在行政合同中赋予行政主体特权,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私人利益侵害。但行政主体特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天然侵略性,需要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对权力进行控制。我国目前社会实践中行政合同是普遍现象,急需结合中国国情,在立法上将权力法律化同时构建完整的权力控制制度。以在行政合同中保障双方利益。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7,(19)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的存在合理性
二、对我国行政主体特权制度构建的启示
三、我国目前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制度构建缺陷
     (一) 立法上缺乏行政主体特权的厘定
     (二) 缺少程序上弱化行政主体特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陆行政合同的审查现状与困境[J]. 郑春燕.  浙江社会科学. 2014(11)
[2]论行政合同中的“隐形”主体[J]. 徐肖东.  福建法学. 2014(01)
[3]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违约责任问题研究[J]. 杨云山.  知识经济. 2013(10)



本文编号:301668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301668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ed9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