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合同研究 邹莉 郑州大学
发布时间:2021-03-04 14:21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建立的,因而它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负担合同义务,这是债的相对性原则的集中体现。即使订约方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该第三人也不得主张该权利。除此之外,订约方也可以随时修改合同中的第三人条款,变更甚至取消第三人的权利。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只是被当作“局外人”,即使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已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逐渐在代理和债权转移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利他合同。利他合同作为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是对传统的合同法相对性理论的一种挑战、突破。在本文中,笔者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不仅涉及了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而且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独到看法。 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利他合同的理论研究。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利他合同的概念分析、利他合同的成立要件、利他合同的效力以及利他合同与相关概念(制度)辨析四方面内容。第一,在利他合同的概念分析中,笔者主要对利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和分析。第二,在利他合同的成立要件中,笔者主要论述三点内容:要约人与债务人须有效成立合同、利他合同须以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债权为内容、利他合同须使受益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第三,在利他合同的效力中,笔者分别从受益第三人、当事人的角度论述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受益第三人的角度,笔者主要从受益第三人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受益第三人之直接请求权、受益第三人之抗辩权等三点内容进行研究;从当事人的角度,笔者主要论述了债权人之请求权、债务人之义务、债务人之抗辩权、当事人之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第四,在利他合同与相关概念(制度)辨析 利他合同研究中,笔者将利他合同分别与美国法中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德国法中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以及债权让与等相关概念(制度)进行了比较,以期能够对于利他合同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 第二部分为比较法上的考察。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分别论述了英、美、法、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和现状作出了详细的介绍。通过对这些国家利他合同法律制度的研究,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仅在实践中产生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且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显得格格不入。 第三部分为利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价值基础。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三点内容: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理念、利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价值基础、利他合同的价值及功能。第一,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理念中,笔者研究了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指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在整个合同法理论乃至私法理论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在利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价值基础中,笔者介绍了承认利他合同合理存在的五种学说:转移说、代理说、无因管理说、承诺说、权利直接发生说。笔者认为,如果仅从法学理论本身来分析,不能从根本上揭示利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根源,应从社会经济关系中去寻找利他合同存在的必要性。人们不应把法律看作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而应将其与其他社会现象联系起来,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应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和检验,传统法系的封闭概念必须被打破。最后,作者分析了利他合同的价值及功能,指出利他合同的目的在于弥补合同相对性的不足,衡平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间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不可侵性和鼓励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承认并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合同立法的世界潮流。 第四部分是我国现行法的模糊规定及其缺陷。首先,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相关的规定。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不是对利他合同的规定。该条虽然涉及到使第三人受益,但该第三人并不享有合同权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仍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第三人没有直接取得债权。立法上没有肯定受益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更没有肯定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必然使 利他合同研究受益第三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从而获得司法上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该条款仍然坚持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显然与利他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的属性不相符合,而完全属于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制度。其次,笔者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不享有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即当债务人不按照利他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只能将获得救济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债权人身上,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其根源在于对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坚守,这样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第五部分为现实选择及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河南省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一部分 利他合同的理论研究
一、 利他合同的概念分析
二、 利他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 要约人与债务人须有效成立合同
(二) 利他合同须以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债权为内容
(三) 利他合同须使受益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
三、 利他合同的效力
(一) 对于受益第三人的效力
(二) 对于当事人的效力
四、 利他合同与相关概念(制度)辨析
(一) 与美国“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之比较
(二) 与德国“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之比较
(三) 与债权让与之比较
第二部分 比较法上的考察
一、 英国
二、 美国
三、 法国
四、 德国
五、 我国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利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价值基础
一、 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理念
二、 利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三、 利他合同的价值及功能
(一) 利他合同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
(二) 利他合同可以简化交易环节,降低商业风险,便利当事人
(三) 利他合同有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四) 利他合同可以节约履约成本和诉讼成本
第四部分 我国现行法的模糊规定及其缺陷
一、 我国现行法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
二、 我国现行法所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第五部分 现实选择与立法建议
一、 现实选择
(一) 通过对债务人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二) 通过追加第三人的方式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三) 通过代理制度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二、 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当事人意志[J]. 崔起凡.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05)
[2]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J]. 王宏.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01)
[3]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权利——以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为中心的研究[J]. 毛大春,黄立云.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02)
[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J]. 王福友. 黑龙江财专学报. 2001(06)
[5]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受益第三人的效力[J]. 吴文嫔. 华侨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03)
[6]论利他契约对契约当事人之效力[J]. 吴文嫔.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3)
[7]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法律分析[J]. 万勇. 陕西经贸学院学报. 2001(01)
[8]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J]. 尹田. 法学研究. 2001(01)
[9]论利他契约对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J]. 吴文嫔.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0(04)
[10]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J]. 胡文涛.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04)
本文编号:306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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