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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弊端及其改进

发布时间:2021-03-10 07:22
  在纷繁复杂的用工环境和劳动关系中,按照劳动者和企业希望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种类,可形成四种不同的组合。对这四种组合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现今中国之环境下,与由劳资双方自主选择、共同协定的非强制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强制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增加企业成本的同时,却很难有效改善劳动者的境况,并且还会造成劳动力资源的不同配置效率和宏观经济效应。另一方面,欲使企业自愿自主地采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一系列的内外部条件。因而,在法律强制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朝着劳资双方均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交集去努力,积极为扩展交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际上,要改善劳动者的境况,采取"管住底线,合作共赢,三管齐下"的基本思路或许更加有效。就中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而言,如何在实践中恰当地厘定实际解约成本,以保持劳动合同的相对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对立统一,是摆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面前一道亟需破解的难题。 

【文章来源】:学术月刊. 2009,41(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强制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契约形成的影响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资双方激励相容的条件
三、分析性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力资本与劳动者地位[J]. 姚先国.  学术月刊. 2006(02)
[2]内部劳动市场的经济理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J]. 赵增耀.  经济研究. 2002(03)
[3]日本终身雇佣制与中国固定工制度的异同及其改革[J]. 沈士仓.  南开学报. 1998(05)



本文编号:307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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