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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经营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责任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3-21 08:58
  船舶挂靠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船舶挂靠协议,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人单位的名称和海上航行经营权,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独立进行运输经营,同时支付挂靠费给被挂靠人。这种特殊的经营方式出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此种方式对于航运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威胁,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此种经营方式予以禁止。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进行此种经营。虽然船舶挂靠的经营方式被认定为非法,但是并不能因此免除了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船舶挂靠不同于隐名合伙、雇佣关系、代理关系以及联营,其有着不同于这几种制度的独特的特点。显而易见,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存在着船舶实际所有人和登记所有人或者实际的经营人和登记经营人,因此也引起了很多的纠纷。本文主要针对水路货物运输下合同责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首先以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为标准划分了三种情况分析了挂靠人、被挂靠人以及第三人谁应当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予以承担,即谁应当被认定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问题。对于承运人的判断本文主要依据相关法律中对于承运人的定义,即与托运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的判断主要有...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船舶挂靠的发展、现状及其非法性
    1.1 船舶挂靠的发展及现状
    1.2 船舶挂靠的非法性及其存在的现实原因
第2章 船舶挂靠的界定
    2.1 船舶挂靠的内涵
        2.1.1 船舶挂靠的概念
        2.1.2 船舶挂靠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2.2 船舶挂靠的特点
    2.3 船舶挂靠的形式
第3章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应如何确定
    3.1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下的对外责任
        3.1.1 责任主体
            3.1.1.1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谁来承担对外责任
            3.1.1.2 船舶保险合同下谁应当被认定为船舶被保险人
        3.1.2 责任基础
        3.1.3 承担责任的形式
            3.1.3.1 继续履行
            3.1.3.2 赔偿损失
            3.1.3.3 支付违约金
    3.2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追偿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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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名合伙”法律内涵探究[J]. 林艳琴.  东岳论丛. 2009(03)
[3]论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J]. 吴星群.  法制与社会. 2008(17)
[4]运输挂靠经营乱相分析与法律治理思考[J]. 曾升元.  交通企业管理. 2008(04)
[5]对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认识[J]. 周才伟.  中国水运(理论版). 2008(01)
[6]香港法律下对中国内地“船舶挂靠”现象中船舶所有人的识别[J]. 刘瑞仪,孙广伟.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8(00)
[7]船舶“挂靠”行为的成因、危害及对策[J]. 贾云新.  世界海运. 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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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新发展[J]. 赵明.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6(01)
[10]我国违约赔偿责任研究评析[J]. 魏萍.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02)



本文编号:309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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